索引号: 11370000004502323D/2023-00000 发布日期: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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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3-09-28
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职业教育新增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8 20:49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职业教育新增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鲁教职函〔2023〕44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65号)、《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提质升级 赋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3〕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指导意见》(鲁教职发〔2023〕1号,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指导意见》)要求,做好2024年度高等职业教育新增专业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深入对接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和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提供载体。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轻工纺织、现代金融等“十强”优势产业集群重点领域,积极设置集成电路技术、微电子技术、应用电子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电子产品制造技术、电子产品检测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智能互联网络技术、嵌入式技术应用、智能焊接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飞行器数字化制造技术、飞行器维修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热能动力工程技术、发电运行技术、热工自动化技术、电厂化学与环保技术、城市热能应用技术、光伏工程技术、节电技术与管理、工业节能技术、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生物质能应用技术、水产养殖技术、港口机械与智能控制、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应用化工技术、精细化工技术、化工智能制造技术、高分子合成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食品生物技术、畜牧兽医、畜禽智能化养殖、动物防疫与检测、动物医学、动物药学、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等“十强”产业紧缺专业,满足紧缺岗位的技术技能人才需求。

二、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1.落实办学自主权利,专业设置继续为新增、撤销2类,新增专业申报数量由学校自主确定;不招生的专业,在每年的专业备案中,应提出撤销,未主动提出的视为撤销。连续3年未招生的国控专业,按新设国控专业流程重新申报。

2.学校要对就业率低的专业予以调整。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的专业,除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专业外,学校一般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22年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发展水平考核结果的通报》(鲁教职函〔2022〕67号)中排名靠后的专业建议调减或撤销。各高等职业院校设置专业应加强与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对接,加强调研,积极开设紧缺、符合市场和当地需求的专业。

3.各学校要坚持专业数量服从办学质量的原则,科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坚决避免“大而全”,对部分短期增幅较大的专业要持续加强引导调控,对设置门槛较低、非急需紧缺、非新兴领域、存量布点较大的专业,应减少设置。对《专业设置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布点多、规模大、需求饱和的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技术、市场营销、空中乘务、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护理、针灸推拿、书画艺术、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歌舞表演、表演艺术、播音与主持、社会工作、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从严控制新增。教育类专业原则上不再新设。

4.普通本科高校设置专科专业,须先行征求我厅本科高校主管处室前置审核意见;前置审核未通过的,各申报学校不得报送。设置医学类、公安司法类专业,由我厅统一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设置意见,除医学类、司法类专科院校外,暂不再新增医药卫生大类(健康管理与促进类除外)、公安与司法大类的国控专业及护理类专业。相关学校应严格控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专业招生规模。不得以设置专业方向、变更专业定位等方式违规开设国控专业。

(二)分类做好专业设置工作。

1.高职专科专业。各高职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有关要求,对照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及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做好2023年职业教育拟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2〕26号)中2022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增补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有关规定,科学论证和设置高职专科专业。新增专业填报《山东省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填报表》(附件1,学校审核盖章的纸质版,一式1份)、《山东省高职(专科)专业设置汇总表》(附件2,学校审核盖章的纸质版,一式1份),明确新增和撤销专业。国家控制的专业(专业代码含“K”的专业)需附必要佐证材料(装订成1册,一式1份)一并报送。

2.职业本科专业。职教本科试点学校要根据教育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2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7号)等有关要求,对照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以及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做好2023年职业教育拟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2〕26号)中2022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增补清单,严格按照“三高三不变”原则,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在办学方向上坚持职业教育类型不变,在培养定位上坚持技术技能人才不变,在培养模式上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新增招生的职业本科专业需填报《职业本科试点拟招生专业信息表》(附件3,学校审核盖章的纸质版,一式1份)、《XX学校2024年新增职业本科试点拟招生专业汇总表》(附件4,学校审核盖章的纸质版,一式1份),并附相关论证材料一并报送,按专业单独成册(一式2份),包括学校和专业基本情况、拟设置专业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条件、相关教学文件等,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议。

(三)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和监督。

我厅将继续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查专业设置所必需的办学条件,对办学条件不足、教学管理较差的采取必要的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撤销相关专业点。严格落实“将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50%的高校予以减招”要求,严格控制通过率低于规定标准的院校相应专业的招生规模。各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和标准完成相关工作。

三、材料报送

各校请按照以上工作要求,于10月13日之前,将纸质版寄送至我厅职业教育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附件:

1.山东省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填报表.docx

2.山东省高职(专科)专业设置汇总表.docx

3.职业本科试点拟招生专业信息表.docx

4.XX学校2024年新增职业本科试点拟招生专业汇总表.docx



山东省教育厅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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