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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批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06 09:27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批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字〔2020〕5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

根据教育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规定,按照《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组织开展第十批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至2020年8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名额分配及要求

山东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计划评选400名,分配推荐指标485名(见附件1)。驻地市省属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参评人员由属地负责遴选推荐,不占属地名额。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累计获得3个及以上一等奖项的指导教师、山东省农村特级教师(指山东省农村特级教师岗位聘任期内的教师)中符合申报特级教师条件者,不占推荐名额,按规定程序逐级推荐。

各市推荐参评人员中,教学一线教师推荐比例不低于本市推荐总数的80%。兼任学科专业教学的校、园长(包括党支部(总支)书记、分校校长、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园长等副校级干部、校级副职)与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含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中从事教研及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推荐比例合计不高于20%。

各市推荐参评人员中,幼儿园、小学、初中(含特殊教育学校)、高中(含教师进修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各学段数量大致按1∶3∶3∶3的比例分布。兼顾学科专业分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综合实践活动、通用技术、劳动教育、传统文化、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及艰苦专业。兼顾学校分布,同一所学校(单位)限推1人。兼顾城乡分布,义务教育学段及幼儿园推荐人员中乡村(乡镇及以下,不含县城驻地镇,以学校组织机构代码为识别依据,下同)教师比例均不低于30%。兼顾职普教师结构,统筹考虑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教师数量、比例。

三、评选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小学和幼儿园参评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及以上参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为副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特别优秀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放宽至中级教师职称。校、园长须具有担任一线教师10年以上的经历。教研人员须具有在教学一线任教5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近5年(自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下同),教学一线教师应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课时量;兼任学科专业教学的校、园长每学期须担任1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课时量不低于学校规定标准课时量的三分之二。教研人员应经常到学校上课,参加学校教学教研和指导教师专业发展等活动。

(四)教育教学水平高,成效显著。具有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掌握学科发展前沿。教学理念先进,方法独到,特色鲜明。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县级及以上教学能手、教学名师或教育教学经验在县级及以上层面推广。教学一线教师应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及以上。

(五)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成果显著,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近5年, 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过本学科专业或教育领域的学术论著1-3部;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过本学科专业或教育领域学术论文1-3篇(乡村教师可适当放宽),教研人员需5篇以上;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首位完成者;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者;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参编者。习题集、练习册等教辅资料,随笔、散文、短评等文学作品,简单的知识点介绍、习题解答类文章等,均不属于论文论著。

(六)在教育教学中勇于改革创新,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在培养、培训、指导青年教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七)充分考虑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的类型特征,不以普通教育标准衡量职业教育参评教师。

(八)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2.市级及以上名师、市级及以上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齐鲁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主持人。

3.参与支援新疆、西藏、青海、重庆等教育援助工作连续1 年以上(含1年),成绩突出者。

4.具有奉献精神,积极参与教育志愿服务、送教下乡、“互联网+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等活动,表现突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推荐: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应参加交流轮岗、支教活动但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四、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县(市、区)推荐小组考核。经个人申报,单位遴选,向县(市、区)教育(教体)局推荐。县(市、区)教育(教体)局成立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推荐小组,对学校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在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范围内进行,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少于应参加测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测评和资格审查通过者,在县(市、区)和所在单位公示3-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者,组织填写申报材料,并形成详细考察报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教育(教体)局。

(二)市特级教师推选委员会评选推荐。市教育(教体)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推选委员会,通过材料审核、说课答辩等,对推荐人员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育人效果进行考核评价,投票确定推荐人员,提出考察、推荐意见,经市教育(教体)局研究同意,对拟推荐人员在市教育(教体)局官方网站、市级媒体和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公示3-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者,形成详细考察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三)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专业专家组。学科专业专家组对各市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确定山东省特级教师人选。人选名单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者,由教育厅发文公布第十批特级教师名单。自文件公布之日次月起,相关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

省、市、县各级评选推荐组织,分别按不少于15、13、7人组建,其中,专家和教师代表人数分别不少于三分之一。为保证评选质量,各级推荐组织都应通过差额方式进行评选推荐,市级评选推荐的差额比例不低于20%,县级评选推荐的差额比例不低于40%。评选推荐时,同意推荐人数超过组成人数三分之二的方能推荐。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切实做好评选工作。对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宜

各市于11月30日前完成推荐工作,12月1日至12月10日分市报送材料。申报材料及要求见附件。


附件:

1.山东省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2.山东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3.山东省特级教师申报材料及要求.doc

4.山东省特级教师申报表.doc

5.山东省特级教师推荐人员情况一览表.doc

6.山东省特级教师推荐人员汇总表.doc

7.承诺书.doc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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