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3 15:45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教督字〔2017〕3号


各市教育局:

现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10月16日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7〕42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7〕61号)要求,为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和我省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目标,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提高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能力,缩小县域义务教育城乡和校际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几年的努力,创建一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发挥对其他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三、工作要求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重在建设。各市要结合我省“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新型城镇化和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社会变化,立足实际,面向未来,规划先行,稳步推进。各市要组织所辖县认真学习国务院、省政府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和《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准确把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标准要求,指导各县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结合实际、做好规划。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具体的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

四、评估认定

评估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县级自评。申报县按照《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要求,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形成自评报告,并认真填写《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申报表,连同自评报告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复核。

市级复核。各市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认真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评估验证,对存在的问题须限期整改。市级要对县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市级复核达到申报要求的,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评估申请。

省级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社会认可度调查。材料审核及社会认可度调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县进行省级实地督导评估。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省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申请认定。

五、材料报送

(一)工作规划和方案。各市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未来3年(2018—2020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规划及有关县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申报材料。申请省级督导评估材料须经市级政府同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加盖公章报送。市级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31日前。

市级报送材料(一式3份)主要有:

1.市级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报告。

2.市级对县的审核报告,其中包括市级对被评估县的总体评估结论,以及对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等涉及《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申报表》各项评估指标的结论。

3.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申报表。

4.申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5.市级申报前在网站上对申请县的公示截图。

以上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附件:1.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创建规划表.docx

          2.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docx

          3.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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