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5〕30号)要求,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从源头严控食材质量,我厅牵头起草了《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60号省教育厅财务处,邮编:250002,电子邮箱:sjytcwc@shandong.cn。如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8日。
山东省教育厅
2025年9月9日
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从源头严控食材质量,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5〕3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向学生提供供餐服务的各类学校食堂或有关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开办的自主经营食堂、委托经营食堂,以及为上述学校提供供餐服务的校外配餐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食材是指中小学校使用量较大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食材。
第四条 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应遵循“统一组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采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大宗食材采购主体,负责公开遴选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不得将采购责任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接。
第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年定期完成下一年度大宗食材采购工作,每一轮招标投标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八条 学校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遴选的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中,通过比价等方式选定具体食材的具体供货企业。同类食材不同供货企业食材价格相同的,鼓励学校在中标供货企业中轮流采购,一般一个月可轮换一次。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公益性大宗食材采购数字化平台,统一食材采购、供应、验收等流程,实现索证索票信息化、无纸化,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价格
第十条 用于中小学校的大宗食材应实施统一采购,且每类食材遴选的供货企业不少于3家。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将新鲜蔬菜、水果、干货等食材纳入统一采购范围,实施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食材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二条 对于米、面、油等价格变动频率、幅度不大的食材,学校可在招标控制价内结合采购量与供货企业商定采购价格。
第十三条 对于蔬菜等价格波动大的食材,学校应建立价格比选机制,定期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或大型农贸市场发布的蔬菜价格进行比对,同类、同品质蔬菜要重点考虑价格因素。
第十四条 对于未实施集中统一采购的食材,学校应选择不少于3家供货企业进行比价。
第四章 供货企业遴选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供货企业,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遴选。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指定供货企业,不得在学校与供货商之间增设营利性机构从事食材的配送、检验检疫等服务。坚决防止县域内独家企业垄断式经营,应严格审查一类食材一家企业供应全县域学校的现象。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大宗食材供应商资质评审制度,坚决防止招标中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行为。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认真审核投标文件,核查IP地址、MAC地址等电子投标痕迹。
第十九条 鼓励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线上操作,减少人为接触。对发现围标、串标的,要追究招标代理机构失职责任,将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县域内教育系统代理招标业务。
第二十条 遴选的供货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第二十一条 供货企业及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在近3年的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未检出不合格产品;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二条 供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配送,保证食品安全并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三条 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签订的供货合同需标的明确具体、价格与支付条款清晰、违约与退出责任详细可操作、食品安全责任归属明确、配送流程与验收标准清晰,结构逻辑严密、条款完备、签字盖章齐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供货企业一学期一评价,应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退出机制和应急预案,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评价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供货企业,及时终止供货合同,并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第六章 验收与库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是大宗食材验收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并定期轮换制度。每次大宗食材验收应不少于2人,食品安全员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中层干部参与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鼓励厨师参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初,学校应向广大学生家长发布倡议书,积极吸纳有意愿的学生家长等志愿者参与大宗食材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中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县域内有序推进智慧食堂建设,率先实现大宗食材验收智慧化监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索取并留存检疫检验证明等材料和购物凭证,并确保票据合法合规、来源可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二条 大宗食材购物发票、合同等应交财务部门登记入账,并按财务票据保管要求归档管理。大宗食材索证索票及存档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所有大宗食材以及当日进当日出的新鲜蔬菜、水果等,均应登记入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做好大宗食材出入库登记,建立库存物资明细账,确保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有效、完整公开大宗食材统一采购的招标信息、中标结果、供货企业名录、食材品类、价格(或定价机制)等关键信息,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及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每月定期公开大宗食材使用的品类、价格、数量,以及供货企业等信息,接受师生家长及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中标企业履约情况,严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并结合学校评价情况,建立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落实综合评价和退出机制。对出现违规行为或评价不合格的企业要坚决清退,3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供货企业名单。
第三十八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教育部门通报的大宗食材供货企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及时将其经营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抽检不合格情况反馈教育部门。
第三十九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跨市或县域办学的集团化学校,可任选一地招标确定的供应商采购食材。
第四十条 校外配餐单位配建蔬菜、养殖等自营基地的,自营基地可参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宗食材招标,中标后可向学校食堂或校外配餐单位供应食材。跨市或县域经营的校外配餐单位,可任选一地招标确定的供应商采购食材。
第四十一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校“校园餐”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5〕30号)等精神,我厅研究起草了《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专项整治的深入推进,我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较好保障了广大师生的饮食需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从源头严控食材质量,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有关工作安排,我厅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在梳理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家部委政策要求、实地调研学校、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相关制度文件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征求了16市教育、市场监管部门、部分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专家的意见建议。之后,组织我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专家、大宗食材供货企业、校外配餐单位、食堂承包企业等代表等进行论证、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采购组织与管理、采购范围与价格、供货企业遴选与管理、合同签订与履行、验收与库存管理、信息公开与监督、附则,共计8章43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大宗食材实施统一组织采购。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大宗食材采购主体,负责公开遴选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不得将采购责任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接。实施统一采购的大宗食材为使用量较大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每类食材遴选的供货企业不少于3家。学校应与供货企业签订规范的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学校应建立价格比选机制,合理确定采购价格。同类食材不同供货企业食材价格相同的,鼓励学校在中标供货企业中轮流采购,一般一个月可轮换一次。
(二)严格选定大宗食材供货企业。提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供货企业。坚决防止县域内独家企业垄断式经营,应严格审查一类食材一家企业供应全县域学校的现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大宗食材供应商资质评审制度,坚决防止招标中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行为。遴选的供货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学校对供货企业一学期一评价,应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退出机制和应急预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中标企业履约情况,严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并结合学校评价情况,建立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
(三)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全覆盖。明确向学生提供供餐服务的公办和民办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幼儿园开办的食堂,县域内中小学校自营食堂、委托经营食堂、校外配餐单位均应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遴选的供货企业中选购大宗食材。跨市或县域的,可任选一地招标确定的供应商采购食材。
(四)强化大宗食材库存管理。提出学校是大宗食材验收的责任主体,应规范验收程序,落实“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并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鼓励厨师参与验收,积极吸纳有意愿的学生家长等志愿者参与大宗食材验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县域内有序推进智慧食堂建设,率先实现大宗食材验收智慧化监管。学校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索取并留存检疫检验证明等材料和购物凭证,并确保票据合法合规、来源可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所有大宗食材以及当日进当日出的新鲜蔬菜、水果等,均应做好出入库登记,建立库存物资明细账,确保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
(五)主动公开大宗食材采购信息。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有效、完整公开大宗食材统一采购的招标信息、中标结果、供货企业名录、食材品类、价格(或定价机制)等关键信息。学校应每月定期公开大宗食材使用的品类、价格、数量,以及供货企业等信息,接受师生家长及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