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提升现代治理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职业教育提质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对《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邮箱:zjc04@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60号山东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501办公室。邮编:25001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治理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依法设立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以下统称职业院校)。
第三条 职业院校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职业教育规律,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二章 学校内部治理
第四条 职业院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以管理规范化为基本要求,以精细化、科学化为目标,健全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完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现代职业教育特点,涵盖人才培养全要素、全方位、全过程的学校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 依法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办学特色的学校章程,并作为办学基本遵循,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章程制定和修改要履行规定的报备核准程序。
第六条 按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要求,健全学校、行业、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公办职业院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院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独立行使职权。民办职业院校采取国家规定或允许的法人治理模式,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作用。
第七条 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规模较大学校可以设置若干专业院(系、部),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扩大院(系、部)管理自主权,发展跨专业教学组织。不得借合作办学名义设立分校和校外办学点。
第八条 依法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强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九条 职业院校执行以“双师”素质为导向的新教师准入制度,强化专业教学和实践要求。坚持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体现职业教育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第十条 公办职业院校新进教职工,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实行公开招聘。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及要求自主设置招聘岗位,自主确定招聘考试标准、内容和程序,自主招聘各类人才。民办职业院校应当依法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教职员工,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招聘教职工,应当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专业教师招聘以测试专业技术和执教能力为主,鼓励采取先技能测试+面试、后笔试方式。对于符合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组织招聘。教职工公开招聘实行试用期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教师应当热爱职业教育,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涵养仁爱之心,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和关爱学生,做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弘扬教育家精神,争做“四有”好老师。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扎实开展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实施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落实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年至少累计1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的要求。建立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机制,优化专兼职教师结构,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十四条 实施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制度,落实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公办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专业兼职教师占比一般不超过30%。
鼓励职业院校教师与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双向流动、相互兼职,并可以按照规定获取报酬。
第四章 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30个不得”要求。按规定编制招生章程、制作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合法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招生类别、招生人数、学历层次、学习年限、实习时间、资助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类别、颁发办法等信息。职业院校招生广告(简章)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招收学历教育学生,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核准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民办职业院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并及时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职业院校招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二)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指名录取考生。
(三)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四)在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五)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六)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七)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八)通过中介机构代理招生和招生宣传;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九)超出省招生考试机构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的区别进行欺诈招生。擅自招收任何形式的“预科生”。
(十一)向生源学校及其教师发放任何形式的招生奖、招生返还费等。
第十八条 高等职业院校应当按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招生,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开展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的学校,执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的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规定》(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等六部门颁发的教港澳台〔2016〕96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举办相应的学历继续教育。除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成人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禁止以各种形式招收未通过成人高考的“超前生”“进修生”。严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提供“代报名”“代收费”“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举办继续教育的职业院校,严格遵守校外教学点设置条件和程序,控制布点数量和范围。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对校外教学点加强监管和监测,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宣传。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章 德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业院校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民主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体质健康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国防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等。结合行业标准、专业特点、岗位工作要求和职业资格标准等,开展职业精神、创新创业、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第二十四条 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完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构建思政育人、文化育人、专业育人、实践育人“四位一体”的德育体系,推进学校与家庭、企业和社会协同育人,保障德育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和学生组织重要作用。建立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重视实践育人。
第二十六条 以思想政治课为主渠道、主阵地,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优化课程设置,强化课程育人功能,促进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
第二十七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入行业产业文化和优秀企业文化,凸显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优化校园环境,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校园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
第二十八条 把德育工作实绩作为对部门及教职工考核、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的重要内容,做好对思政课教学质量、其他课程思政融入、班级德育、部门及教职工育人质量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评价管理,运用发展性德育评价方法,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把学生品德评定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发挥品德评定对学生成长成才的引导作用。
第六章 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主动发展。要加强校风学风教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高等职业院校应当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材选用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业本科学校)等相关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材选用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设立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教研科研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以产教融合为基本要求统筹专业教学工作。建立产业结构调整驱动专业改革、技术进步驱动课程改革、真实应用驱动教学改革机制,实行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强化传统专业数字化升级改造,优化专业课程内容,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及时纳入教学内容,推进“数字化+专业”建设。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或省有关标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特点,建立健全行业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制定、定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课程与教学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齐开足公共基础课程,注重加强实践性教学,重视文化基础教育,加强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的融通衔接,保证学生可持续发展;实施贯通培养教育的,要一体化设计培养方案。
第三十四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安排教学时间。三年制中职、高职每学年安排40周教学活动。三年制中职总学时数不低于3000,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1/3;三年制高职总学时数不低于2500,公共基础课程学时应当不少于总学时的1/4。中、高职选修课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均应当不少于10%。实践性教学学时一般应当占总教学学时50%以上。涉及中高职贯通、中高本衔接的专业学时按国家及省关于贯通培养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统筹就业与升学,将受教育者的职业素养、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与帮助,对学习困难学生建立学习情况跟踪、学情分析和帮扶责任落实制度,提升学业完成率和学业质量。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办法,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标准与专业课程标准对接融通。
第三十八条 职业院校对本校教材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织)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使用、评价监管机制。优先选用国家和省规划或统编教材,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可联合企业开发使用专业课教材。
第三十九条 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广泛应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普遍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打造数字化、智能化课程教学资源平台,加强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和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第四十条 围绕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和真实工作任务,定期组织校级技能大赛,重点培养选手的职业素养、实践动手能力、规范操作程度、精细工作质量、创新创意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以赛促教、赛教融合。
第四十一条 将学历继续教育作为落实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学校党委、行政议事日程。坚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公益属性和普惠性,明确办学定位,优化专业布局,全面落实教育教学要求,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二条 落实实施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章 校企合作
第四十三条 职业院校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合法经营、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开展合作,引入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师资队伍建设、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可通过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规范管理体制、准入退出、产权归属、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
第四十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平等自愿、责任共担、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施,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十五条 职业院校是校企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职业院校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前,应加强风险排查研判,做好教学质量、经费、就业、安全等多方面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十六条 职业院校与企业应签订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必要事项,保障合作双方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职业院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给企业或其他机构;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变相开展异地办学。
第四十八条 职业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取得的收入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八章 实习实训工作
第四十九条 职业院校要建设满足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和生产性实习实训需要的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实践基地。
第五十条 学生岗位实习作为必修教学环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保证既有学习任务,又有生产任务。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原则上不安排一年级学生岗位实习。
第五十一条 组织学生岗位实习,应当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院校要与实习单位、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以《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五十二条 岗位实习时间,三年制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一般为6个月,五年制高职学生累计不超过12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院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或者安排学生加班和值夜班的,须征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同意,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岗位实习安排须严格遵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度,不得打破既定教学计划安排临时性岗位实习。
第五十三条 职业院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岗位实习计划,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实习日志制度、定期检查、信息通报、实习考核制度。
第五十四条 结合岗位实习特点和内容,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
第五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全过程。保险经费可按照规定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院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严禁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通过签订岗位实习协议约定学生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国内相关单位岗位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在省外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境外相关企业岗位实习,必须通过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合法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并避免前往自然灾害、政局动荡或战乱地区、传染病疫区开展实习;学生参加境外实习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实习内容不涉足敏感领域。
第五十九条 职业院校要通过热线电话、网站、微信、信访等途径,畅通实习政策咨询与问题反映渠道,及时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建立专门台账并抓好整改落实、核查反馈。
第九章 学生工作
第六十条 职业院校要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做好日常行为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建立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信息、处理学籍异动,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以“预录取”“免试录取”“联合招生”等名义,虚假注册学籍。要定期核查“双重学籍”“在籍不在校”“籍转人不转”等情况,不得非正常迁移学籍、空挂学籍、出具虚假就读证明。
第六十二条 认真做好学生课堂学习、成绩考核、实习实训、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肄业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学生档案整理保存。按照规定配备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六十三条 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十四条 建立学生自治组织,健全学生自我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障学生活动基本经费。
第六十五条 保障学生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商的权利,不得违反学生意愿向学生强行提供收费服务项目。
第十章 评价工作
第六十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定期发布职业院校质量年度报告,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建立以职业道德、专业经验、技能水平、教学实绩、科研能力、社会服务能力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评价标准对教师职业发展的导向作用。
第六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涵盖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技能水平、实践能力、艺术欣赏与表现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身心健康水平等主要内容的综合性素质评价标准,作为鞭策学生进步和学生毕业、升学、就业的基本或基本参考依据;按规定做好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
第六十九条 高等职业院校要建立以道德修养、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学生过程性、综合性评价标准,依据标准构建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体系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和职业能力提升的导向激励作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章 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第七十条 职业院校要坚持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建立就业创业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做好全方位就业创业教育及服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 开展人才供需对接活动,积极开拓就业渠道,培育学生多元化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后续升学和就业服务等政策。做好少数民族毕业生以及家庭困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援助工作。定期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四不准、三不得”要求,切实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章 后勤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三条 职业院校要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学校校舍、教室和实验实训室,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教特色,确保基本办学条件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按规划进行校舍建设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用途,不得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加强校园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七十四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谨。
第七十五条 健全设施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完好率、使用率。
第七十六条 加强资产档案管理。健全相关制度,规范资产购入、登记、使用、折旧和报废等工作环节,明确管理责任,做到档案资料完整、数据准确、绘图规范。
第七十七条 完善后勤服务管理机制,结合预算管理,严把资产购置和处置两个环节,优化资产配置,管好用好学校资产,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八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到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
第七十九条 严格执行收费物价部门审批制度和公示制度。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学校收取学费之后,不得再向学生另外收取实验、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
第八十条 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三章 安全稳定工作
第八十一条 职业院校要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按规定设立安全稳定工作机构,全面开展安全稳定工作。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制定日常安全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各类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等安全稳定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并实施安全、卫生等持证上岗制度。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八十二条 职业院校党组织要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和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十三条 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消防设施、教学设备、道路、交通工具、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第八十四条 加强学生法治、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与培训,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八十五条 切实保障校内外活动安全。组织大型活动按要求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加强安全防范,杜绝发生危险事故。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的安全管理。按规定防控学校体育运动风险。
第八十六条 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防止危害网络安全、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发生。
第八十七条 完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按照要求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和其他生活、教学场所环境和教学工作符合卫生要求。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建立特异体质学生台账,定期检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第八十八条 制定并完善防溺水工作方案,与家长、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防联动、群防群治机制,做好学生的防溺水教育和监管工作。学校要利用校园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宣传防溺水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定期组织防溺水安全教育课程,排查校园及周边水域安全隐患。
第八十九条 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筛查工作,精准开展预防预警、帮扶辅导。与公安、社区(村居)、监护人建立紧密的联防联动机制,防范治理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