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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反馈:三个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修订稿)
发布日期: 2024-11-27 15:49 浏览次数: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要求,《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修订稿)》《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修订稿)》《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修订稿)》于2024年11月14日至11月24日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4条,经过认真研究分析,采纳了其中的2条。

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一)将第一条适用范围中“面向中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修改为“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删除第二十一条附则中的“已审批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xx类培训机构参照本设置规定执行”。

(二)将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中的“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相应职业能力证明等”,修改为“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应职业能力证明等”。

二、意见建议未予采纳情况。

(一)本次修订稿明确“各类体育俱乐部如果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体育类培训,应按照本规定申请办学许可,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是否与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以下简称《八部门意见》)允许体育俱乐部开展培训的精神有冲突?

本次修订中明确的上述要求,是按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关于“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的规定精神,对体育俱乐部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体育类培训提出的规范性要求,与《八部门意见》“规范体育俱乐部培训行为”的精神一致。

(二)建议各类体育俱乐部如果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体育类培训,直接由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关于“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以及《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关于“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与相关部门对非学科类培训共同进行日常监管”的要求,该建议不予采纳。


附:关于征求《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修订稿)》《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修订稿)》《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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