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秩序,持续巩固“双减”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我们组织对《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邮箱:jianguanchu@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60号山东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4日。
附件:
4.《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