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24-02237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教育厅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中职部(班)设置标准》的通知
鲁教基发〔2024〕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完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推动特殊教育由义务教育阶段向两端延伸,山东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山东省特殊教育中职部(班)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现印发你们,请各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域内特殊教育学校按照《设置标准》要求,增设中职部(班),逐步完善学校办学体系,满足有需求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中职教育,不断提升本区域内特殊教育办学水平,持续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24年10月28日
山东省特殊教育中职部(班)设置标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按照国家、省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对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残疾学生实施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特殊教育中职部(班)。
第三条 特殊教育中职部(班)的规模应满足当地残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需要,每专业一般1—3个班为宜,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1个,班额原则上为6—12人。
第四条 符合《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相对独立设置各种用房、活动场地及相应残疾人教育教学设施的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置特殊教育中职部(班)。
第五条 特殊教育中职部(班)须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残疾人特点相适应的校舍和设施,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特殊教育中职部(班)主要用房使用面积表(㎡)
用房名称 | 每间使用面积 | 3班 | 6班 | 9班 | 18班 | ||||
间数 | 面积 小计 | 间数 | 面积 小计 | 间数 | 面积 小计 | 间数 | 面积 小计 | ||
普通教室 | 54 | 3 | 162 | 6 | 324 | 9 | 486 | 18 | 972 |
职业技术教室 | 61 | 2 | 122 | 4 | 244 | 6 | 366 | 8 | 488 |
备注:其他用房可与学校相应功能用房共用。
第六条 特殊教育中职部(班)须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训、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每个专业要有相对应的校内外实训基地。鼓励职业院校与特殊教育学校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和创业孵化基地。心理辅导、康复训练、专用检测等学习与生活专用场所和其他器具设备可与学校相应功能用房配备的共用。
第七条 特殊教育中职部(班)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基本制度。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结合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就业市场需求,设置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的专业,科学制订教学计划、安排课程,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第八条 加强职业教育校本课程和教学资源建设,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残疾学生身心特点,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残疾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精神的培育。
第九条 制定符合各残疾类别学生特点和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安排教学过程,组织实施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实践性教学学时一般应当占总教学学时的50%以上。
第十条 积极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强化就业导向,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开展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帮助残疾学生就业创业。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中职部(班)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应按照《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等相关规定配足配齐各类工作人员。其中,班级与专业课教师比例为——聋班1:2、盲班1:2、培智班1:3、孤独症班1:3。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中职部(班)专任教师数的50%,“双师型”教师不低于本部(班)专业课教师数的50%,学校可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政府投入为主,企业、社会等多渠道筹措落实。地方应充分考虑残疾人职业学校班额小、教育教学成本高、无障碍建设维护支出多等实际情况,特殊教育学校中职部(班)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为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中职部(班)的基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应作为各地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中职部(班)审批、检查、评估、督导的基本依据,有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范围。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