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
鲁教师发〔2023〕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发挥职称在教师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有关职称改革的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称评聘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正高级职称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可采取授权方式委托设区的市组织评审;副高级职称授权设区的市组织评审;中级职称设区的市可授权县(市、区)组织评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各大企业所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师德为先,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突出全环境立德树人成效评价。各地要健全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办法,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并形成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材料。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岗位业绩贡献,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突出课时量和教学实绩刚性要求,课时量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和教学实绩长期较差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完善代表性成果制度,教育教学成果、课题研究、教案、理论文章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探索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提高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权威性。不得将论文、人才工程、人才项目、表彰奖励、资质评定、教科研项目作为职称评审的唯一限制性条件。
三、突出分类评价。中小学教师评价突出教育教学实绩,重点评价教师运用全环境育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能力和育人实效;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科学、心理健康教师可单列指标、单设学科组评审。幼儿园教师评价突出保教实践,重点评价教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儿童主动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能力和育人实效。教研员评价突出教育教学研究实效,重点评价教研员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实践运用效果和促进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
四、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省级正高级教师评审专家库。创新评价办法,采取教学述评、试讲说课、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元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教育教学实绩进行有效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实效性、公正性。建立职称评审教学述评制度,参评中级以上教师职称须进行现场教学能力考核评价,并结合平时教学业绩确定评价结果。注重教科研成果实际贡献的评价,对申报人员的论文、课题、项目等教科研成果,注重考察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应用转化、推广情况及取得成效。
五、建立课时量监测机制。建立教师课时量公示备案制度,每学期结束后,各中小学校应在校内公示教师实际任教课时量,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课时量情况备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
六、实施初级职称考核认定。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不再组织评委会评审,采取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符合山东省中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认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发放相应职称证书。
七、实现评聘有效衔接。教师职称评审应按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由用人单位按程序推荐参加评审,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八、加强监督管理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采取“双随机”方式,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职称评聘工作进行抽查、巡查,有举报线索的要对有关问题进行倒查、复查。对违反评聘工作纪律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各地职称评聘工作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职称评聘改革各项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同时停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省有特定政策要求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