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21-00384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教育厅 | 组配分类: | 教育督导信息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1-03-08 |
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政教督函(2021)8号
有关市教育(教体)局: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国教督办〔2015〕4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1〕7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学科与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学习质量、体育与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试点),以及课程开设、条件保障、教师配备、学科教学和学校管理等相关影响因素。
二、监测对象和时间
监测对象为2021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四年级和八年级的学生,相关学校校长,相关年级的数学、体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班主任教师。
国家共抽取我省16个样本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见附件1)。每个样本县原则上抽取12所样本小学、8所样本初中;每个样本校原则上抽取30名学生。
监测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全天及5月28日上午。
三、监测工具
监测工具包括学生数学测试卷、学生数学相关因素问卷、学生心理健康测试卷、学生心理健康相关因素问卷、学生体育相关因素问卷、学生体育现场测试记录卡、校长与教师问卷等。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基教处、教师处、体卫艺处、省教科院等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科院,负责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省级培训。省级召开培训会对相关市负责人同志和联络员、样本县监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省视导员进行培训,请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见附件2)。
(三)视导检查。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教科院选派32名省视导员,分别检查、监督指导各样本县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加强指导。各样本县所属市级教育部门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确定1名教育督导部门或教科研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市级联络员,做好与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样本县之间的沟通联络;指导辖区内样本县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严格程序。各样本县成立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个人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指定1名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做好与上级和样本校的沟通联系,负责接收和回邮本县的监测工具,选派1名熟悉信息技术的人员担任信息员,负责本县的信息接收、报送和审核,为样本校的问卷调查系统填答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市、样本县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平稳开展监测工作。排查监测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疫情防控风险点,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制定详细的工作预案,避免大规模人员聚集的现场部署、培训和检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务必保证师生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及结果是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重要内容。有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强化过程监管。要严明工作纪律,按照时间节点做好信息上报、测试等工作,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相关市、样本县要切实保障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测试工作扎实开展、顺利完成。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人:白先锐
联系电话:0531-81676795
省教科院联系人:杨 璐 王晓颖
联系电话:0531-55630223,0531-55630213
传 真:0531-55630200
电子邮箱:sdjkypgs@163.com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