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54号),在前期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我厅起草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邮箱:jsc@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一、切实减轻督查检查评比考核负担
1.严禁各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审批报备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2.严禁在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中设置“一票否决”或层层签订责任状。不得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3.严禁以调研指导、学习考察、工作调度、观摩交流等名义变相开展中小学校或教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夹带搞评比打分、排名通报、责任追究。
4.不得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专业技能竞赛等评比考核中设置繁琐的评审程序和材料,不得以考试成绩、升学率、学历、论文、奖项作为唯一性评价指标。
二、切实减轻社会事务进校园负担
5.严格规范、合理安排教育扶贫工作任务,不得强制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承担教育扶贫以外的其他扶贫工作任务,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包村扶贫、驻村扶贫。
6.严格规范学校和教师参与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布置硬性任务,影响中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7.严格规范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涉及中小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严禁街道社区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频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
8.严禁强制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各类征文、论文、案例、宣传稿件、演讲比赛、座谈研讨、征求意见、学习交流等活动。严禁开展教育部门年度计划以外的各类教育宣传活动。
9.严禁安排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或借用学校场地举办招商、庆典等有关活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商业广告或借机收费活动等进入校园。严格控制中小学校承担各类社会考试次数和教师监考次数。
三、切实减轻相关报表填写负担
10.严格规范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报表填写工作,杜绝重复上报、多头填写。
11.严禁强制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填写与教育教学无关的问卷调查、调研材料、课题研究数据等材料。
12.严格规范省市县三级教师评先树优和资质评定活动。精简教师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评比表彰等材料报送程序、数量。
四、切实减轻抽调借用教师带来的负担
13.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帮助工作,对有关部门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超过半年的,一律安排其返回原单位工作。
14.严禁教育管理机构及其他非教学单位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长期空编和有编不补、编外用人。严禁中小学教职工在编不在岗和“吃空饷”。
15.严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不得在民办学校取酬。
16.严格规范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不得硬性要求教师参加与专业发展无关的培训活动。各级各部门不得把无关培训任务摊派给教师。
五、切实减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带来的负担
17.严禁学校和教师参与各类迎检迎评等“面子工程”和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切实减轻教师尤其是班主任的事务性工作任务。
18.不得硬性要求中小学教师关注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微信公众号或通过网络投票、点赞、答题、知识竞赛、推广宣传等方式开展与教育无关的活动。
19.严格限制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会议和发文数量,不得在工作群、政务APP上滥发通知、随意安排工作任务,不得要求教师随时回复工作群信息。
20.不得简单以教师学习笔记厚不厚、在线学习时间长不长、APP客户端分数高不高等评价教师政治学习成效。不得将教师在APP客户端学习情况与各级各类检查评比硬性挂钩。不得简单以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