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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反馈:《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9-06 10:07 浏览次数:

为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优秀教师,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参照《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我厅修订了《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要求,2019年6月18日至7月15日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到截止日,共计收到邮件、信件140余件,在进行了认真分析后,采纳了3条合理性建议:

1.第十条 “培养高校根据国家、省等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增加“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一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2.第十九条“公费师范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市任教的,应于毕业学年上学期提出申请”,修改为“公费师范生志愿到我省边远贫困的县(市、区)跨市任教的,应于毕业学年上学期11月提出申请”。

3.第二十一条“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报考全日制研究生,须经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可保留公费师范生身份至研究生毕业。”修改为“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报名前须按照有关程序经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研究生毕业后按期回到定向就业市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可保留公费师范生身份至研究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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