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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9-06-18 15:41 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参照《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基础上,我厅起草了《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邮箱:jsc@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


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优秀教师,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参照《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在我省高校面向师范本科专业实行的,由省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生活费补助,学生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培养管理制度。师范生公费教育重点培养一专多能的初中短缺学科教师、学有专长、胜任多学科教学的小学全科教师、擅长保教的幼儿教师。

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以下简称培养高校)按照《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开足开全课程对师资的需求和农村中小学编制使用等情况,确定公费师范生需求计划及学科分布,经县级政府同意,于每年10月底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统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遴选确定培养高校,统筹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五条 我省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本科提前批次录取,考生成绩达到首次划定的我省本科普通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承诺毕业后到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高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布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鼓励高中毕业生积极报考公费师范生。

第六条 凡热爱教育事业,大学毕业后志愿到农村学校长期任教,具备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的高中毕业生均可报考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 被录取的公费师范生入学报到前,须与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协议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公费培养

第八条 培养高校要按照德育为先、一专多能、面向农村、强化实践的原则,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系统设计培养方案。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创新培养模式,强化教育实践,落实实习支教制度,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打下牢固根基。     

第九条 各市、培养高校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培养高校要加强对公费师范生管理,每年10月将应届毕业公费师范生培养情况反馈定向就业市,安排公费师范生到定向就业市进行教育实习。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培养高校遴选建立公费师范生优质实习基地,配合培养高校加强对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培养过程管理,关注公费师范生成长发展。

第十条 培养高校根据国家、省等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根据各校转专业的规定,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为公费师范生,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一般不得因转专业延长修业期。

第十一条 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拨付培养高校。其中生活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学校按每人每月(共10个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标准足额发放给公费师范生。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公费师范生经费拨付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

第四章 就业上岗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就业工作,在市级政府领导下,市教育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制定并公布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每年11月前,培养高校将公费师范毕业生信息通过公费师范生管理平台发送各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组织用人单位与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通过竞岗选聘等方式进行双向选择,确保符合入职条件的公费师范生均有编有岗。公办幼儿园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市、县(市、区),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在人员控制总量内安排教师岗位。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品行、学业、实习等情况将作为竞岗选聘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安排到学科教师紧缺的农村学校。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当地农村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章 履约管理

第十五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在培养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分别由培养高校、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与公费师范生终止协议,公费师范生应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1)在校学习期间,经培养高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2)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培养高校或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的;

(4)受到培养高校退学处理或自动退学的;

(5)其他经培养高校考察不适合从教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违约处理。违约学生除退还师范生公费教育经费外,应当按该费用50%的标准缴纳违约金。未及时足额退还公费教育经费、缴纳违约金的公费师范生,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1)除因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

(2)公费师范生本科(研究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定向就业市从教的;

(3)公费师范毕业生服务期未满6年的。

一般应在毕业当年4月前办理完毕公费师范毕业生违约事宜。

第十九条 公费师范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市任教的,应于毕业学年上学期提出申请,经培养高校审核、签订协议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跨市就业,并履行服务期承诺。

第二十条 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转专业、就业、读研、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报考全日制研究生,须经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可保留公费师范生身份至研究生毕业。

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可报考在职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具有推免资格的公费师范生可享受本校推免读研政策,也可申报“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

第二十三条 优秀公费师范生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评选。鼓励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培养高校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市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成长和终身发展。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招生计划制定、公费师范生备案,监督指导各市、各校做好公费师范生就业履约管理等有关工作。各市、各部门和各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协同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教师资格认定、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市、县级政府要为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宿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公费师范生。原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和2018年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且正在就读的公费师范生,依照本办法管理;违反《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约定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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