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323D/2018-01051 发布日期: 2018-12-18
发布机构: 山东省教育厅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18-09-03 14:18:31
《山东省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2-18 14:18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等政策法规,自2017年起,省财政设立山东省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支持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为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资金申报和分配、资金管理和监督、附则四章内容。

(一)总则部分。说明了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意义、建设资金扶持对象及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和目的。

(二)资金申报和分配部分。规定了申请建设资金的民办高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建设资金分配方式、主要用途、使用限制等。

对申请建设资金的民办高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通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性办学水平评估,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办学行为规范;财务资产管理规范。

对建设资金分配方式的规定。采取因素法或项目补助等分配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民办高校学生规模、办学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具体分配意见;采取项目补助方式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通过下发通知、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或第三方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进行择优遴选,确定具体分配意见。

对建设资金用途的规定。主要用于办学条件改善,教育信息化建设,学科专业和教师专业发展,民办高校围绕提高内涵发展能力开展的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对建设资金使用限制的规定。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支出、基建工程、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等。

(三)管理和监督部分。规定了民办高校应实行专账管理;建设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民办高校资产统一管理,分类核算;依法依规接受相关监督检查和审计;适时进行自评和结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部分。规定了“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附:《山东省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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