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到截止日,我厅对收集到的14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采纳了其中部分合理性建议:
1.原文中第六条“以自然人申请设立学校,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持有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山东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稳定工作的外国自然人。”修改为“以自然人申请设立学校,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在华合法居留、在山东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稳定工作的外国自然人。”
2.将原文中第八条第一款“设立学校的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第二款“各市教育局印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和第四款“学校所在区域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合并为一款“设立学校的申请书或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学校所在区域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等)”。
3.原文中第八条第三款“机构申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外国人居留证件》,近5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在鲁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修改为第八条第二款“机构申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外国人居留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在鲁工作单位的工作证件或聘用合同,在鲁住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删除原文第九条中的“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原文中第十三条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修改为“鼓励并支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
6.删除原文第十五条中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学校可适当招收在鲁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7.原文中共六个章节,现将“第六章附则”修改为“第六章法律责任”,在原文中增加“第七章附则”。同时将原文第五章节中的第二十六至三十条移至修改后的第六章节中。
8.原文中第二十八条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违反中国有关税收、收费、外汇、财务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修改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违反中国有关税收、收费、外汇、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9.原文中第三十二条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