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公开目录 > 语言文字工作 > 语言资源保护
索引号: 11370000004502323D/2018-01541 发布时间: 2018-11-04
发布机构: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组配分类: 语言资源保护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山东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04 16:03 浏览次数: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山东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语委字〔2014〕1号


各市语委、有关各高等学校语委:

《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山东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经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山东库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4年12月4日


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山东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山东库建设工程调查工作,保障数据库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启动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山东库建设工程的通知》(鲁教语字〔2013〕7号)和《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山东库建设工程调查工作规范》(鲁语委函〔20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条 各市语委办、各调查团队、验收团队须按项目协议书中的任务要求组织开展数据库建设工作。调查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或调查方式,不得随意更改调查进度或终止计划,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终止的,应及时向省语办提交更改或撤项申请报告,报经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条 各市语委办、各调查团队须按年度及时向省语委办报告调查任务进展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见附表.docx),并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调查进行中遇有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须及时报告。省语委办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各调查团队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调查任务纳入本单位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调查工作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调查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五条 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度受到影响,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的团队负责人,将依照协议规定追究责任,并不得继续申报省语委科研项目;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检查报告。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支出与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方案执行。

第七条 拨款回执所填账户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账户,由财务部门填写。调查团队使用项目经费必须经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账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省语委办。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差旅费:用于调查所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2.劳务补助费:包括调查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咨询费等支出;

3.办公通讯费:用于购买调查所需办公用品、文具纸张、图书、资料等以及支付打印复印、邮寄快递、电话费、网络费等费用;

4.设备维修耗材费:用于维修设备和购买耗材等;

5.场地租赁及制作费:用于遴选发音人、纸本调查、录音摄像拍照时所租赁场地的租赁费和对录音录像进行后期制作的费用;

6.会议费:参加或组织召开调查工作所需的研讨会、筹备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支出;

7.宣传费:用于数据库调查所需社会宣传、发音人征召、新闻发布会等支出;

8.语言文化征集费:用于后期采集地方语言文化资源的支出;

9.其他支出:调查项目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款、过程管理”的办法,在签订项目协议书(责任书)后拨付。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语委办有权终止合约,追回部分或全部拨付经费,有关负责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调查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擅自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项目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语委办负责解释。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