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教督办〔2016〕1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5)6号)精神,特制定《山东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山东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重大决策,推动《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全面改善我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规划(2014-2018)年》的落实,依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专项督导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实施期间,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条 实施专项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严格按照专项督导程序,确保专项督导内容真实、结果可靠。
(二)注重实效。重点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责任,推动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落实,确保政策措施取得预期效果。
(三)公开透明。坚持督导过程公开和结果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督导的主要依据:
(一)《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10号)
(二)《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5号)
(三)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3号)
(四)《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全面改善我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实施意见》(鲁教基发〔2014〕2号)
(五)《山东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规划(2014-2018年)》(鲁政办字[2015]5号)
(六)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农村义务教育“全面改薄”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教[2015]19号)
(七)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15]63号)
(八)山东省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面改薄”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教督字[2015]4号)
(九)《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2号)
第二章 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进展成效。按照覆盖贫困地区、聚焦薄弱学校的要求如期完成年度实施计划,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薄弱学校改造任务,所有项目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落实各项重点任务:
(一)保障基本教学条件。学校选址安全、校舍符合抗震消防和采光通风要求,配齐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课桌椅、图书,有符合规定的学生锻炼空间和体育场地设施。
(二)改善学校生活设施。寄宿生每人一个床位,食堂、厕所能够满足学生需要,有必要的淋浴、饮水、取暖和安全设施。
(三)办好必要的教学点。设施配备齐全,满足教学和生活基本需求,教学质量和教育经费得到有效保障。
(四)解决县镇学校大班额问题。学校布局科学合理,超大班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大班额现象逐步消除。
(五)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农村学校宽带网络、数字教育资源、网络学习空间建设稳步推进,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师生共享,在教育教学中深入应用。
(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乡村教师资源配置明显改善,教育教学能力稳步提高,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基本建立,生活条件有效改善,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
第六条 质量管理。校园校舍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阳光操作。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账建卡手续,建立设施设备档案,有效防止流失和非正常损坏。
第七条 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切实加大财政投入,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倾斜,做好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需求与相关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严格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减免优惠。
第八条 公开公示。建立各级公开公示信息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逐级向社会公示项目规划、预算安排、实施进展情况等信息,对各地逐县、逐校、逐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社会各界满意度调查。
第三章 专项督导组织实施
第九条 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随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工作进展。
第十条 动态监测。建立项目实施监测系统和数据库,实时监测各地项目实施进展,掌握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自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自评应覆盖所有规划项目学校,并将自评报告在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县级自评报告报送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第十二条 市级复评。市人民政府在所辖县(市、区)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指标体系对全市“全面改薄”工作进行复评,市级复评应覆盖所有项目县、抽查一定数量的规划项目学校,并将复评报告在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县(市、区)级复评和自评报告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十三条 省级督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日常监督、动态监测和地方自评情况,编制督导方案,组成督导组进行实地督导。具体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文件、个别访谈、问卷调查 、抽查项目学校等。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充分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和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评估。
第十五条 发布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动态监测、第三方评估、各市复评和实地督导结果,形成专项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督导意见向地方政府反馈,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整改落实。地方政府在接到督导反馈意见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有效地进行整改,并在2个月内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 专项督导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对新建校舍和采购设施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出现重大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出现套取、挪用、截留资金、项目管理失职渎职等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市级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进展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纳入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的市,适用本方案。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