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山东省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教师队伍是教育强国建设的第一资源,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 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我厅制定《山东省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二、文件起草过程如何?
在广泛调研省内外师德师风制度的基础上,对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要求进行细化完善,形成文件初稿。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对文稿进行研究论证。2次书面征求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管理人员及教师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3月31日至4月10日,在厅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规定时限,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三、文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一)适用对象
《山东省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专门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教师,其他教职工参照执行。
《山东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我省高校教师,其他教职工(包括高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兼职教师等)参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山东省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所称教师职业行为,主要是指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日常管理、教学研究等职业活动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含学前儿童)之间关系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山东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所称教师职业行为,主要是指我省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业活动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等关系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所称师德失范行为,分别指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校教师存在违反《山东省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等规定的行为。
四、教师职业行为细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除了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底线要求之外,还明确了哪些禁止行为?
教师职业行为细则将教育部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细化为20条正向要求和20条禁止行为(即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细则坚持高位引领,将教育家精神的核心要义贯彻落实到教师职业行为要求之中。同时加强底线要求,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教师言行。
《山东省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要求教师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师不得违反政治纪律、破坏工作秩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等。在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方面,教师应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在加强安全防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检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教师要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在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廉洁自律、规范从教行为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师不得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
《山东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要求教师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师不得违反政治纪律、破坏工作秩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等。在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师不得违反学校教学纪律。在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方面,教师不得有学术不端行为,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或者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方面,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教师不得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假公济私。
五、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包括总则、处理的种类和适用、处理的程序和权限、监督与问责、附则五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文件制定的依据、实施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根据教师师德失范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以及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等处理种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文件明确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岗位聘用、人事关系解除等事项。
第三章“处理的程序和权限”部分要求各地各高校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权限作出规定。重点细化了初查立案、收集证据、陈述申辩、审核结果、作出处理、申请复核等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理决定主体。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部分,重点说明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情形,涵盖制度建设、日常督导、排查发现、处置落实、问题整改及社会影响等方面。
第五章“附则”对未尽事宜、施行时间等作出说明,明确了师德处理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六、文件亮点特色有哪些?
一是坚持分类施策、有章可依。文件充分考量中小学幼儿园和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分别制定教师职业行为细则与师德失范处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职业行为规范,明确师德底线边界和失范处置依据,全面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确保教师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树立良好师德形象。
二是坚持权责对等、失责必问。对中小学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问责情形,对高校明确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第一责任人、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师德问题多发频发的单位,采取约束措施,推动责任层层落实。
三是坚持严管与厚爱并重。文件强调教师尊严不可侵害,对经查实受到不实检举、诬告陷害的,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对学生、家长等因教师正常履职行为而实施侮辱、伤害、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的,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调对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查实即撤销荣誉、清除出教师队伍并录入全国教师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媒体解读|【中国教育报】山东出台四项师德师风建设新规 筑牢教师职业行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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