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工作,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教育部《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山东省教育厅起草形成了《山东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邮箱:jjc@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60号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707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
山东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工作,提升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保障学前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依法设立的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中三周岁至入小学前儿童(以下简称学前儿童)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凡在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就读的学前儿童均须建立学籍。学籍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与非基础信息。基础信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主要包括学前儿童的居民身份信息、在园身份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非基础信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工作实际统一确定并可适时调整。
第四条 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入园、转园、离园、毕业、升学等情况进行的记录、核实、处理,是学前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学前儿童学籍信息是各级开展学前教育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实施资金奖补、规范办园行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幼儿园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规定,开展相关学籍管理业务,指导、监督各地和幼儿园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核办、动态监管、条件保障等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做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工作。
幼儿园负责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采集、更新、校验、上报,及时办理各项学籍业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配合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各项工作,指导帮助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查看与更新学前儿童学籍信息。园长是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前儿童学籍信息依托山东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采集、管理与维护。系统与国家学前儿童学籍系统保持数据同步与共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对所采集与管理的学籍信息数据安全负责。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七条 新入园学前儿童应按时到园报到,学前儿童初次办理入园注册手续后,幼儿园应凭其有效身份证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在新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条 学籍信息字段确定后在系统中呈现,在学前儿童入园建籍环节由幼儿园进行采集,鼓励幼儿园通过共享招生报名系统有关信息等方式进行,推动学前儿童学籍信息采集和修改完善采用线上方式进行。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依据教育部《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本规定要求,为学前儿童建立学籍档案。幼儿园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后的幼儿园管理;幼儿园撤销的,应在撤销前完成学前儿童的转园或离园手续,转园儿童的学籍档案移交到转入幼儿园管理,离园儿童的学籍档案在系统中备案留存。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学籍号由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小学学段接续使用。
学籍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原则上不建纸质学籍档案。确需使用纸质档案的,可由幼儿园参照电子档案格式打印相关材料,并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籍非基础信息;
(三)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 对暂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学前儿童,可凭其他有效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赋予临时学籍号。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前儿童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空挂学籍。
第十二条 在当地入园的港澳台和外籍学前儿童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接收幼儿园登记信息、办理入园并注册学籍。如有特殊情况,幼儿园应及时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说明,经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学籍变动包括转园、离园、出入境、休复学、毕业、升学、缓学留园、信息变更及注销等。学籍变动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严禁出现“人籍不一致”问题。
第十四条 转园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园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幼儿园提出申请,转入幼儿园应通过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入、转出幼儿园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接工作,并将学籍变动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完成学籍转接流程后,学籍档案通过系统自动转接。
第十五条 离园
学前儿童因故离园(非毕业、非转园)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幼儿园办理离园手续并在系统中完成离园操作,系统保留相关学籍信息记录。
第十六条 出入境
学前儿童到境外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学籍所在幼儿园办理出境离园手续。回到境内后仍需接受学前教育的,应接续原学籍信息,并将学前儿童出境入园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
第十七条 休复学
学前儿童因病等原因需要休学时,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核实后在系统进行休学操作并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复学时,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休学时间一般为1年,学前儿童复学后可按照恢复入园资格跟随原年级继续就读,也可复学至下一年级,休学期满后确需继续休学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学前儿童休学期间幼儿园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毕业与升学
学前儿童毕业后,幼儿园应当在系统中进行毕业操作,系统保留相关学籍信息记录。
逐步推进学前儿童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与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学前儿童升入小学时,升入学校应依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学前儿童实际报到情况,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调取其学前学籍档案,并按要求补充、更新信息。没有在幼儿园建立学籍的学前儿童,升入学校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九条 缓学留园
适龄入学儿童因身体等原因需延缓入小学,且幼儿园同意接收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缓学申请,经核准后,向幼儿园依法依规出具缓学证明材料,经幼儿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可做缓学留园并保留或接收其学籍。
第二十条 信息变更
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确需变更的,幼儿园应在系统中及时进行更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变动信息进行核准,学前儿童学籍非关键信息修改以及确认采用线上方式进行。
学前儿童关键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需变更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有效材料向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幼儿园核实后在系统中发起修改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注销
学前儿童死亡的,幼儿园应凭相关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中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和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儿童学籍定期核验制度,及时核准学前儿童学籍,处理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人籍一致。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学年组织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巡查和治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规范有序。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严格落实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力量,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优先选择政治素养高、工作责任心强并有较强信息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指导工作。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度,幼儿园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和更新。各级学籍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学籍管理人员工作量并将其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学籍管理经费投入,支持设施设备更新、学籍管理队伍培训等。
第二十六条 系统实行集中建设、分级应用管理模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系统功能要求,做好本省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做好同国家系统的对接工作。省、市、县(市、区)、幼儿园采用四级管理模式,共同做好学前儿童全周期、全过程学籍数据的采集与管理,以及学籍异常情况的监测预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建立学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定期更改系统账号密码,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应予以封存。幼儿园撤销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注销其账号。各级管理人员应依法保护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及相关隐私,严格遵守数据使用权限和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学籍管理员实行账号实名制管理,更换时须严格落实交接制度。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前儿童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前儿童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滥用。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一)不及时核准幼儿园提交的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二)问题学籍较多影响学前教育管理秩序的;
(三)不按规定培训学籍管理人员的;
(四)泄露或非法使用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五)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违反本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园长、幼儿园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符合条件的学前儿童及时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重复建立、空挂学籍的;
(三)不及时更新学籍变动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为符合转园条件的学前儿童办理学籍转接手续的;
(五)泄露或非法使用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六)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七)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登记备案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的,其学籍信息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X月X日起执行。
《山东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提升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与制度化水平,保障学前儿童合法权益,我处牵头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5年,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属性,推动学前教育免费。同年,教育部出台《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学前儿童学籍规范管理,并提出要将学前儿童学籍信息作为各级开展教育规划、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办园行为和资金奖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以上要求对学前儿童学籍数据质量和规范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但是,相对于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目前,学前儿童学籍管理仍存在基层重视程度不够、学籍数据质量不高、管理不够规范、学籍管理队伍薄弱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办法》有关要求,提升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我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省级学籍文件的制定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处牵头起草形成了《山东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两轮征求16地市和厅内有关处室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前文稿。
二、主要内容
《规定》包含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文稿整体结构同《办法》保持一致,条款由国家的二十七条扩充至三十二条,并参照了国家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主要内容涵盖学前儿童从入园至毕业离园全周期学籍管理,从学籍建立到各类学籍异动均明确了有关要求和流程,同时强化了保障措施,从系统支持到学籍管理队伍建设均同步做了明确的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