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山东省教育厅起草了《山东省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山东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邮箱:jsc@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60号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511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教师职业行为细则等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附件1
山东省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坚定政治方向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理想信念,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三)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保教活动,下同)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的言行,或者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四)不得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或者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
(五)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包括学前儿童,下同)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社会责任感。
(六)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和谐、社会稳定。
(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给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八)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破坏正常工作秩序。
三、传播优秀文化
(九)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十)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教学,提升学生文化素养,增强学生文化自信。
(十一)不得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十二)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严禁参与邪教活动。
四、潜心教书育人
(十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政教育(德育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一日生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四)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坚持启智润心、因材施教,幼儿园教师坚持循序渐进、寓教于乐,主动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
(十五)不得违反学校教学(工作)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
(十六)不得组织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幼儿园教师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五、关心爱护学生
(十七)勤修仁爱之心,乐教爱生、甘于奉献,中小学教师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严格要求学生;幼儿园教师呵护学前儿童健康,履行照护职责,保障快乐成长。
(十八)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及时回应学生诉求,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十九)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二十)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六、加强安全防范
(二十一)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教育教学,防范事故风险。
(二十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学生安全,在工作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置,或者按规定向学校等部门报告。
(二十三)在教育教学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得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二十四)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不得迟报、瞒报。
七、坚持言行雅正
(二十五)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反对学术不端。
(二十六)举止文明,作风正派,注重陶冶道德情操。仪表仪态端庄大方,自重自爱,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二十七)严禁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十八)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
(二十九)坚持原则,处事公道,严格遵守招生考试、命题阅卷、评先推优、助学助困、升学就业等规定,切实维护教育公平。
(三十)光明磊落,为人正直,言行一致,言传身教,教育引导学生诚实守信。
(三十一)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入队、入团、入党、助学、助困、就业等工作中有违公平公正。
(三十二)不得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
(三十三)严于律己,清廉从教,遵守财务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保持清正廉洁形象。
(三十四)积极参加师德教育、廉洁教育、警示教育等活动,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
(三十五)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三十六)不得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幼儿读物等教辅材料或者社会保险等其他商品、服务。不得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十、规范从教行为
(三十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勉敬业,求是创新,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及学校安排的有关工作。
(三十八)推动家校社协同育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维护教师队伍良好形象。
(三十九)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十)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幼儿园教师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者泄露学前儿童与家长的信息。
附件2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专门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教师,存在违反《山东省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视情形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期限为24个月。
(二)符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理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轻微,且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的,可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前款规定的相应资格,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三)是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或者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其他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六条 对于涉嫌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司法机关等部门查实,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处理的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明确专门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参照《师德师风问题线索处置参考流程(中小学幼儿园)》,一般按照受理、初查、调查、审核、认定、处理、整改、复核等程序执行。
(一)学校或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师德失范问题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学校或主管部门对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四)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理、免予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等的决定。
(五)处理决定单位印发处理决定,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以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七)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的人事档案和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公办学校教师处理一般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中小学主管教育部门、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和开除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中小学主管教育部门、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资格等处理,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决定。
(四)对应给予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政务处分的教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对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教师的处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师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职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在调查过程中,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教师尊严不可侵害。经调查,发现教师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伤害,或者通过网络进行诽谤、恶意炒作,以及诋毁、污名教师等行为,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问题或因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学校及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置或者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师德师风问题多发频发且长时间得不到纠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负面典型要加大内部通报力度。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教育(教体)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结案的,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师德失范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师德失范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师德失范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职工参照执行。
附件3
山东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坚定政治方向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理想信念,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三)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的言行,或者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四)不得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或者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
(五)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社会责任感。
(六)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和谐、社会稳定。
(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给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八)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破坏正常工作秩序。
三、传播优秀文化
(九)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十)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教学,提升学生文化素养,增强学生文化自信。
(十一)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十二)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严禁参与邪教活动。
四、潜心教书育人
(十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政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四)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启智润心、因材施教,主动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
(十五)不得违反学校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
(十六)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
(十七)勤修仁爱之心,乐教爱生、甘于奉献,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严格要求学生。
(十八)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及时回应学生诉求,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十九)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二十)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得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六、坚持言行雅正
(二十一)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注重陶冶道德情操。
(二十二)仪表仪态端庄大方,自重自爱,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二十三)不得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二十四)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
(二十五)秉持科学精神,坚守学术良知,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学术成果,反对学术不端。
(二十六)坚持严谨治学,勤学笃行,求是创新,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强化学生学术规范训练,对与学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七)不得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十八)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或者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秉持公平诚信
(二十九)坚持原则,处事公道,严格遵守招生宣传、命题阅卷、考试录取、评先推优、助学助困、升学就业等规定,切实维护教育公平。
(三十)光明磊落,为人正直,言行一致,言传身教,教育引导学生诚实守信。
(三十一)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团、入党、保研、助学、助困、就业等工作中有违公平公正。
(三十二)不得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
(三十三)严于律己,清廉从教,遵守财务纪律,严格经费使用管理,按规定为学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清正廉洁形象。
(三十四)积极参加师德教育、廉洁教育、警示教育等活动,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
(三十五)不得以他人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者其他费用。
(三十六)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
(三十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勉敬业,乐于奉献,树立正确的义利观。
(三十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社会事务。
(三十九)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者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四十)不得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中采取虚构合作、伪造协议、资金空转等形式谋取私利。
附件4
山东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保证高校教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我省高校教师存在违反《山东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视情形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期限为24个月,以上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符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理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情节轻微,且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的,可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通报批评,以及限制、取消前款规定的相应资格,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三)是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或者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报请省教育厅处理。
第五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其他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六条 对于涉嫌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司法机关等部门查实,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处理的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参照《师德师风问题线索处置参考流程(高等学校)》,一般按照受理、初查、调查、审核、认定、处理、整改、复核等程序执行。
(一)院(系)或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受学校委托开展师德失范问题调查。对受理的师德失范问题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学校或主管部门对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四)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理、免予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等的决定。
(五)处理决定单位印发处理决定,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以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七)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的人事档案和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对教师的处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高校或者高校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条 教师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职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高校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在调查过程中,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教师尊严不可侵害。经调查,发现教师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伤害,或者通过网络进行诽谤、恶意炒作,以及诋毁、污名教师等行为,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高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者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高校及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高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 高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的,分管校领导应当向学校作出检讨,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师德师风问题多发频发且长时间得不到纠正的高校,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负面典型加大内部通报力度。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严肃处理,对高校采取核减招生指标、限制项目申报、取消评优评先等措施,对高校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者完善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结案的,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师德失范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师德失范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师德失范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教职工(包括高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兼职教师等)参照执行。
起草情况说明
为加强我省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山东省教育厅起草了《山东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山东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过程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文件初稿。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2次书面征求教育部门、高校、中小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的意见建议,并针对各方意见建议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坚持高位引领和底线要求相结合,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就教育部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细化为20条正向要求和20条禁止行为,涉及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等方面,另外对中小学教师细化了加强安全防范、规范从教行为,对高校教师细化了遵守学术规范、积极奉献社会的相关要求。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计五章。第一章“总则”均包括制定依据、实施范围、基本原则等。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按照师德失范情节轻重,区分9种处理种类和适用情形。第三章规定“处理的权限和程序”,要求各地各高校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明确教师尊严不可侵害。第四章“监督与问责”重点说明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情形和问责方式。第五章“附则”对未尽事宜、施行时间等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