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认定精准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认定体系,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对《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邮箱:wwh@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60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编:250011,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
附件
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通过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性分析。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积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公安厅、省残联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享数据资源,协同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人口数据;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供脱贫享受政策家庭成员、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等人口数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提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等人口数据;省公安厅负责提供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数据;省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数据。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提供相关人口数据,确保学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 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高等学校的院(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年级(专业、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高等学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家庭经济、特殊群体学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状况、学生消费、家庭负担等因素。
特殊群体学生,包括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低保对象中的学生,特困人员中的学生,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学生,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第九条 各地各高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划为二档或三档。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三)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或其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各学段资助申请信息,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家庭所在地属性、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群体学生,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认定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等方式,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复核量化结果,确定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八条 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九条 各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退役军人、公安、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细化相关标准,明确申诉渠道。
第二十五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公安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另行制定印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3章的内容:
(一)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部分,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公安厅、省残联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二)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部分,第八条增加了三类特殊群体,分别是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学生,公安部门认定的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退役军人部门认定的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三)第四章认定程序部分,第十三条个人申请环节,一是取消了特殊群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二是增加了特殊群体“免申即享”的认定方式,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群体学生,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四条定量评价增加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指标体系,定性评价增加了通过家庭经济困难核查系统的大数据核查方式。第十八条优化公示环节,由原来的“学院(或者年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和“学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两级公示,简化为“学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