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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5-06-10 15:10 浏览次数: 261

随着我省城镇化加速推进,农村学龄儿童不断减少,农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布局持续优化调整,校园校舍出现闲置。为盘活闲置资源,规范校园校舍配置,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厅起草了《关于山东省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taojj@shandong.cn。或通过信函方式,寄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60号,山东省教育厅财务处,请在信封注明“山东省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的指导意见意见建议”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9日。


关于山东省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随着我省城镇化加速推进,农村学龄儿童不断减少,农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布局持续优化调整,校园校舍出现闲置。为盘活闲置资源,规范校园校舍配置,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范围避免闲置。在教育资源布局优化调整中,因农村公办中小学校撤并或停办产生的闲置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原则上均应纳入处置利用范围,不得长期闲置。城市举办的公办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以县为主统筹实施。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全面排查县域内农村中小学校园校舍闲置情况,建立包含地理位置、用地来源、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所属(土地、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等要素的详细台账,因地制宜制定处置利用总体方案。并按照“一校一策”原则,逐校明确具体处置措施,确保闲置资源合理有效利用。

三、因地制宜高效利用。对适合继续作为教育教学设施的闲置校园校舍,要优先保障教育用途,统筹用于建设中小学生劳动教育基地、社区教育点、职业技能培训站等教育配套设施。对教育事业发展不需要的闲置校园校舍,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可置换、出售、出租、入股或拆除复垦,用于卫生室、救助站、党群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健身中心等社会公益事业,或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制造业、电商物流、特色旅游业等乡村产业发展。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资产集中运营平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整合闲置校园校舍等资产,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提升资源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收益。

四、尊重历史充分协商。针对农村中小学校普遍存在的集资捐资办学历史背景,建在村集体土地上导致房地权属分离等现实问题,逐校梳理建设沿革、厘清产权归属,依靠所在乡镇(街道)与相关村委会、捐赠者等充分协商,共同研究确定处置方案。对海外侨胞等捐资兴建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等规定。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校园校舍,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严格管理确保规范。各地要建立健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管理制度,明确决策机制、审批流程、公示监管、支持政策等,在科学评估市场价值基础上,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公开处置,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已完成处置的,要及时核销资产;出租出借的,要与承租方签订协议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严禁弄虚作假、擅自处置,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六、合理合规分配收益。处置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各权属主体和原出资(含捐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校园校舍依法依规处置或出租出借形成的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对于国有、集体等多种产权并存的校园校舍依法依规处置或出租出借形成的收益,由共有产权人依法依规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确定各产权人获得收益的分配比例,其中政府投资部分按规定缴入国库。对于建在村集体土地上的校园校舍处置利用收益,在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基础上,鼓励村集体将收益用于村民子弟新转入学校的办学条件改善,使既有教育资源最大限度转化为支撑教育事业持续发展的财源。

七、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地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统筹推动区域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工作。教育部门负责闲置校园校舍的调查统计和产权确认,结合合教育发展长期规划和实际需求提出处置利用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参与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及规划利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的管理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闲置校园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闲置校园校舍安全鉴定工作,配合提供技术支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结合乡村全面振兴需求,对闲置校园校舍提出利用建议;审计部门负责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审计监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积极参与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协调化解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配合做好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工作。要压紧压实地方责任,确保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切实有效盘活闲置的土地和校舍资源。对闲置校园校舍排查不彻底、处置利用不到位、造成长期浪费的予以通报。对处置利用过程中发现的工作不力、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平台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充分调动学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确保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公开透明、合法合规、惠民利企,有效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人口变动是影响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关键因素。我国人口发 展趋势现已呈现新特征、新形势,加之城镇化、工业化、老龄化 叠加效应,对教育系统、社会结构、区域布局等提出了严峻挑战。 出生人口急剧下降,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聚集,导致部分中小学 校(含教学点、幼儿园)因生源减少、办学效益较低等原因被撤 销合并,校园校舍闲置问题逐渐显现。农村地区基础教育学位需求规模在未来一段时间将持续呈现下降趋势,加快推进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充分利用闲置教育资源,建立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迫在眉睫。为此,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山东省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24年,为全面深入了解山东省中小学校园校舍闲置与处置状况,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到16市、43个县(市、区)、124处闲置校园校舍进行实地调研,共计访谈1000余人,并获得全省闲置校园校舍的相关资料与数据,形成了《山东省中小学校园校舍闲置情况与处置工作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我厅牵头起草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初稿形成后,分别面向省直相关单位和16市教育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对《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现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8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处置范围。在教育资源布局优化调整中,因农村公办中小学校撤并或停办产生的闲置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二)明确了处置的原则。

1.以县为主统筹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处置利用总体方案。按照“一校一策”原则,逐校明确具体处置措施,确保闲置资源合理有效利用。

2.因地制宜高效利用。对适合继续作为教育教学设施的闲置校园校舍,要优先保障教育用途,统筹用于建设中小学生劳动教育基地、社区教育点、职业技能培训站等教育配套设施。对教育事业发展不需要的闲置校园校舍,用于卫生室、救助站、党群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健身中心等社会公益事业,或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制造业、电商物流、特色旅游业等乡村产业发展。

3.尊重历史充分协商。要逐校梳理建设沿革、厘清产权归属,依靠所在乡镇(街道)与相关村委会、捐赠者等充分协商,共同研究确定处置方案。

4.严格管理确保规范。要建立健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管理制度,明确决策机制、审批流程、公示监管、支持政策等。 

(三)明确收益分配。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校园校舍依法依规处置或出租出借形成的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对于国有、集体等多种产权并存的校园校舍依法依规处置或出租出借形成的收益,由共有产权人依法依规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确定各产权人获得收益的分配比例,其中政府投资部分按规定缴入国库。对于建在村集体土地上的校园校舍处置利用收益,在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基础上,鼓励村集体将收益用于村民子弟新转入学校的办学条件改善,使既有教育资源最大限度转化为支撑教育事业持续发展的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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