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25-01548 | 发布日期: | 2025-12-19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教育厅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2-19 |
| 统一编号: | SDPR-2025-0050020 |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财发〔2025〕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山东省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从源头严控食材质量,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5〕3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向学生提供供餐服务的各类学校食堂或有关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开办的自主经营食堂、委托经营食堂,以及为上述学校提供供餐服务的校外配餐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食材是指中小学校使用量较大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食材。
第四条 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应遵循“统一组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安全第一”的原则。食材采购优先选用新鲜时令蔬果、鲜肉,严控过度加工食品使用,减少食品添加剂使用,切实保障食材质量安全与营养均衡。
第五条 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大宗食材采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采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大宗食材集中采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开遴选大宗食材供货企业,并与入围供货企业订立采购框架协议,不得将采购责任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接。
第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年定期完成下一年度大宗食材采购工作,每一轮招标投标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八条 学校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遴选的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中,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听取学校膳食委员会、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三重一大”要求,通过比价等方式选定具体食材的具体供货企业。同类食材不同供货企业食材价格相同的,鼓励学校在中标供货企业中轮流采购,一般一个月可轮换一次。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公益性大宗食材采购数字化平台,统一食材采购、供应、验收等流程,实现索证索票信息化、无纸化,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价格
第十条 用于中小学校的大宗食材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统一采购,且每类食材遴选的供货企业不少于3家。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将新鲜蔬菜、水果、干货等食材纳入统一采购范围,实施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食材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二条 对于米、面、油等价格变动频率、幅度不大的食材,学校可在中标价内结合采购量与供货企业商定采购价格。
第十三条 对于蔬菜等价格波动大的食材,学校应建立价格比选机制,定期与大型农贸市场或主流电子商务平台价格进行比对,及时调整采购价格。同类、同品质蔬菜要重点考虑价格因素。
第十四条 对于未实施集中统一采购的食材,学校应选择不少于3家供货企业进行比价,确保采购价格合理。
第四章 供货企业遴选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选择供货企业。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指定供货企业,不得在学校与供货企业之间增设营利性机构从事食材的配送、检验检疫等服务。坚决防止县域内独家企业向学校供应大宗食材。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大宗食材供货企业资质评审制度,坚决防止招标中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认真审核投标文件,核查IP地址、MAC地址等电子投标痕迹。
第十九条 鼓励采用全流程电子公开遴选,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线上操作,减少人为接触。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退出机制,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等行为的,将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在县域内教育系统代理招标业务。
第二十条 遴选的供货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具备学校食堂采购所需大宗食材的供应能力,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第二十一条 供货企业及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在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二条 供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配送,保证食品安全并接受采购单位和学校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三条 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签订的供货合同需标的明确具体、价格与支付条款清晰、违约与退出责任详细可操作、食品安全责任归属明确、配送流程与验收标准清晰,结构逻辑严密、条款完备、签字盖章齐全。
第二十五条 每一学年,由学校对供货企业实施学年度评价,应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退出机制和应急预案,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供货过程中若发现假冒伪劣、不合格食材等问题严重的,因所供应大宗食材直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终止与相应学校签订的合同并追究供货企业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学校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列入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不良记录清单。
第六章 验收与库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是大宗食材验收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并定期轮换制度。每次大宗食材验收应不少于2人,食品安全员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中层干部参与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鼓励厨师参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初,学校应向广大学生家长发布倡议书,积极吸纳有意愿的学生家长等志愿者参与大宗食材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应当当场予以退回或销毁,并如实填写退回或销毁记录,保留可追溯的退回或销毁影像资料等。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验收人员应及时向校长或食品安全总监报告,并由学校及时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县域内有序推进智慧食堂建设,加快实现大宗食材验收智慧化监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索取并留存检疫检验证明等材料和购物凭证,并确保票据合法合规、来源可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二条 大宗食材购物发票、合同等应交财务部门登记入账,并按财务票据保管要求归档管理。大宗食材索证索票及存档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所有大宗食材以及当日进当日出的新鲜蔬菜、水果等,均应登记入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学校应做好大宗食材出入库登记,建立库存物资明细账,确保来源可追去向可查。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有效、完整公开大宗食材统一采购的招标信息、中标结果、供货企业名录、食材品类、价格(或定价机制)等关键信息,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及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每月定期公开大宗食材使用的品类、价格、数量,以及供货企业等信息,接受师生家长及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中标企业履约情况,严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评价情况,建立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不良记录清单,落实综合评价和退出机制。对出现违规行为或评价不合格的企业要坚决清退。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并更新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和更新的大宗食材供货企业名单,结合其信用风险等级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跨市或县域办学的集团化学校,可任选一地招标确定的供货企业采购食材。
第四十条 校外配餐单位配建蔬菜、养殖等自营基地的,自营基地可参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宗食材招标,中标后可向学校食堂或校外配餐单位供应食材。跨市或县域经营的校外配餐单位,可任选一地招标确定的供货企业采购食材。
第四十一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