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25-01379 | 发布日期: | 2025-11-05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教育厅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5-11-05 | |
| 统一编号: |
一、适用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课程培训服务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含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要求。
三、重点监管事项与合规要求
(一)审批登记。
1.办学许可证审批。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应根据拟开展的培训内容,对照《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进行筹备建设,达到相关要求后,依法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经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以及相关部门核查通过后,由行政审批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实行“一点一证”,同一个校外培训机构的一个固定场所(含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公共区域内的不同场地)只能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申办线上非学科类培训业务的,需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实体培训场所,取得线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审批。
2.法人登记。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可开展培训活动,实际培训内容应与办学许可内容相符。按照要求参加年度检查,并至少在基本合格以上档次。
3.机构名称。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国”“全国”“中华”“华东”等大区域字样,不得包含中小学校(园)、大学名称或简称。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4.开办资金。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辖区开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且单个周期招生规模不超过30人的,可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银行账户。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5.事项变更。举办者变更:原举办者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应当与继任举办者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机构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由原举办者按规定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应按规定报审批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变更事项由审批(登记)机构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登记)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6.撤销注销。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应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自行组织财产清算,并向行政审批部门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组织财产清算。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场地设施。
1.场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地(包含办公、培训和其他必备场地),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且场地要与办学许可申办场所一致。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不得使用、租赁或借用居民住宅和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2.建筑设施。培训场地应当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属于《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鲁建消字〔2024〕5号)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室内培训场地,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出具备案凭证并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已建成、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不完备或缺失的培训场地,按照山东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有关要求及处置政策,在专项治理规定的时间内,本着因地制宜、依法简便的原则,通过补交材料、采取工程措施、进行评估等方式,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校外培训机构用于开展培训的室外(户外)场地,属于不涉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使用室外(户外)场地开展培训的机构,应有室内办公场所,并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室内和室外地址。
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实验操作类、舞蹈类、戏剧类不少于6平方米,除棋牌类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校外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与技术要求。舞蹈、美术等专业教学用房及设施设备参照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对专业教学的有关规定。
线上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且向主管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线上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提供直播培训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防止负面有害信息扩散的技术能力。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护眼和家长监管功能。
线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3.校舍。原则上不得提供寄宿场所,不得擅自提供集中住宿服务。面向高中阶段艺考生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确需提供集中住宿的,可委托具备旅游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符合消防、安全防范、住建、环保、卫生等标准的独立法人,提供集中、独立、安全的住宿服务,并由学生自愿选择住宿服务。机构应严格审查提供集中住宿服务法人的相关资质,并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合同中严格审查提供集中住宿服务法人的相关资质,并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并监督落实。机构须将相关协议、资质材料报备至县区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住宿培训原则上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
(三)安全管理。
1.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机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机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安全职责,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现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欺凌、暴力、虐待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高度重视,立即向属地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或举报。结合本地实际和学员特点,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不断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自救自护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2.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示。
严格火灾危险源管理。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设有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厨房内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记录。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开展物理、化学等特色培训的,应当严格遵守化学药剂操作使用有关规程。
严格消防安全疏散条件。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以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
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设施和器具、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加强培训期间值班值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设有集体宿舍的,应当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有儿童参加培训的,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
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组织对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向属地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所在位置、人数等基本信息,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处置初起火灾。发生火灾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
做到“六个严禁”: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3.食品安全。校外培训机构内设食堂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校外培训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定餐,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4.卫生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落实“爱国卫生运动”要求,定期对培训场所、学习桌椅、教学教具等进行消毒杀菌,保持培训场所环境卫生清洁;制定季节性多发传染病防治措施;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国家儿童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要求,培训场所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新建场所应达到1:4);照明、照具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要求。
5.治安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按照要求配备安保人员和安保器材。应对所使用房屋和设施加强监督和管理,定期对房屋安全、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环保、质量可靠。应严格落实公共卫生防疫要求;培训时段应确保学员参训安全,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应尽量避免场地及周边存在其他可能危及参训学员安全的干扰因素。同一时段内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保人员;超过500人(含)的,每增加 500 名学生增配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防暴等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要强化入职审查,入职前对其政治思想、心理健康、违法犯罪等情况进行审查。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保险等公众责任保险,应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应在学生活动场所及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并按要求接入相应监管平台,视频留存时长不得少于90天。
(三)从业人员。
1.人员配备。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员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2.禁止聘用情形。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3.资质要求。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职业能力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4.劳动权益保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按照规定约定试用期,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人员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作出书面承诺,从业人员招用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应对所有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存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列出的传播错误观点、散布虚假和不良信息、歧视侮辱虐待学生等现象。
(四)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且未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采取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会计工作。机构至少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等。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其自身发展。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将自身债务转嫁至机构,机构不得对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本机构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防范财务风险。机构出现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风险,应当及时向地方确定的主管部门报告。
2.签订规范合同。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3.收费制度。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且不得超过5000元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诱导、强迫学生及家长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4.退费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应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5.纳税义务。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6.预收费纳管。校外培训机构应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在驻地县(市、区)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校外培训机构应主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接受监管,及时更新完善办学许可、法人资质证明和办学场地房屋所有或租赁、卫生、消防等相关信息,党建、培训材料、从业人员(教学、教研及其他人员)、培训课程等相关信息,专用账户、支付渠道等相关资金监管信息,通过全国平台介绍、展示、售卖相关课程和服务。校外培训机构售课退费、监管资金变动等情况应全部记入全国平台台账,确保可溯源追查。全国平台共上线预收费“一课一消”模式和“先学后付”两种模式,可自行选择任一模式或同时开通两种模式供家长自行选择。机构要按要求查阅、使用全国平台相关数据,不得泄露家长、学生个人信息。
(五)培训材料。
1.培训材料审核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所有自主编写的学科类培训材料在通过内审后,须报送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外审,所有自主编写的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内部审核基础上,主动接受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巡查。
2.培训材料管理。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选用的培训材料信息应按规定在全国监管平台进行展示。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六)广告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七)党建工作。
1.章程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2.党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接受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管理。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要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四、监管方式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接受政府监管义务,自觉接受监管。
(一)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等,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对年度检查结果为“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单,加强监管和指导;对年度检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信用等级监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参照《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对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全面开展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评价结果每学期在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推送,供学生和家长参考选择。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结果,可与进入学校开展第三方课后服务挂钩,未评定等级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
(三)协调配合机制。各地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深化“综合查一次”,合并检查事项、减少重复干扰。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结果向社会公开。依托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审批、处罚等数据。
(四)黑白名单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通过审批登记、无违法违规培训行为或有违法违规培训行为但已按期整改到位的列入白名单,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灰名单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其有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