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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业院校开展“劳模工匠大讲堂”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16 10:29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总工会

关于在职业院校开展“劳模工匠大讲堂”活动的通知

鲁教职函〔2024〕2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高等职业院校:

2024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我们要实实在在地把职业教育搞好,要树立工匠精神,把第一线的大国工匠一批一批培养出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和《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劳模工匠大讲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弘扬“三个精神”·争当少年工匠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劳模工匠大讲堂”活动。通过邀请全国、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国工匠,齐鲁工匠等走进职业院校作主题报告、举办讲座、与师生面对面交流等多种形式,分享求学求艺经历,诠释劳模工匠精神,引导学生热爱所学专业,增强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二)开展“劳模工匠进课堂”活动。聘请劳模工匠、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山东省技术能手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担任兼职导师,以“名师带高徒”“劳模工匠工作坊”等方式,深入院系、班级为学生上专业技能课,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近距离感受“匠人匠心”,引导学生脚踏实地、志存高远,努力成为德技并修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三)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组织职业院校学生到劳模工匠展馆、工匠学院、职工学堂、工人文化宫、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校企合作基地(中心)等各类劳动教育实践场所、企业生产和乡村振兴一线,以互动交流、情景体验、动手实践等形式,深刻体会“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培育崇尚劳动、热爱劳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的劳动精神。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工会组织积极对接,加强合作,共同组建工匠精神大讲堂导师库,推动更多的劳模工匠进校园、上讲台;要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细化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鼓励支持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合力组织全市范围的“劳模工匠大讲堂”活动。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部门,各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网站、报刊、电视台、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途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活动意义、先进事迹、典型做法和生动事例,持续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和覆盖面,推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技能人才培养、支持技能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部门,各高职院校要注重抓细抓实、抓常抓长,将“劳模工匠大讲堂”活动作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抓手,作为加强思政育人的常态化举措持续推进,引导大学生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让劳模工匠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进血液。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请于11月30日前将全年的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的开展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省教育厅联系人:李胜红,电话:0531-51793805,邮箱:zjc04@shandong.cn。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于金,电话:0531-51798150,邮箱:yujrst@shandong.cn。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总工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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