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教育厅联合相关部门对我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作了修订,分类印发了《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以下统一简称《设置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5月,山东省教育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印发了《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以下统一简称《暂行规定》),目前《暂行规定》已实施一个周期。在实践中发现,《暂行规定》中引用的部分政策法规已过期或内容有调整,且在场地设施、开办资金等方面的相应要求与培训机构办学实际存在一定差距,有必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为进一步推动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等有关规定,山东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分类印发了《设置规定》。
二、修订过程
前期,我们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赴部分地市开展实地调研,分析研究当前我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充分借鉴其他省市工作思路和先进做法,形成《设置规定》初稿。初稿形成后,多次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教育(教体)局、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三条“举办者”部分。严格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增加了“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的要求。
(二)第五条“开办资金”部分。结合乡镇区域培训机构办学实际,在“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增加“在乡镇辖区开办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且单个周期招生规模不超过30人的,可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的表述,推进乡镇教育培训资源与群众需求相适应。
(三)第六条“场地设施”部分。一是增加了“符合安全条件”的限制性规定,将培训安全作为首要标准。二是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鲁建消字〔2024〕5号),增加了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相关规定,简化一般培训场所消防验收程序。三是按照山东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有关要求及处置政策,明确了“已建成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不完备或缺失的培训场地”补办完善相关手续的工作程序,切实解决部分培训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申请消防验收的难题。同时,删除了部分未区分场地类型的单一性要求,统一明确为“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第十三条“从业人员”部分。增加了“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的细化解释,旨在解决培训机构、行政审批部门、校外培训监管部门对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来源或授予部门把握不准的问题。
(五)第十八条“收费管理”部分。依据《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对《暂行规定》中涉及收费管理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单列为一条,引导推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有效防范“卷钱跑路”“退费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四、适用范围
《设置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从事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其中,《设置规定》均明确,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相应培训机构。
另外,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关于“8.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的规定精神,体育俱乐部如果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体育类培训,应按照《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要求,申请办学许可,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
五、培训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各设区市可以按照《设置规定》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相应培训机构的具体设置要求。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书面征得同级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部门同意后,再牵头组织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以及相关部门(具体部门由各地根据查验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确定)专业人员和项目领域专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评议意见。具体的设置审批流程由属地行政审批等部门协商确定。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