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对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山东省教育领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政策依据
《基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制定原则
(一)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既考虑部门单行法,又考虑行政处罚法等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以及其他相关执法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法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坚持公平合理原则。统筹考虑裁量因素,保障过罚相当,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和每一位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三)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充分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避免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基准》以表格的形式明确了共8个类别96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针对每项裁量条款,按照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五个方面予以规定。
违法行为: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本一致,并注重与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
法定依据:按照规范表述列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标题、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依据具体到相应的条、款、项、目。
裁量阶次:包含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阶次。
适用条件:对应每一个裁量阶次细化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形。
处罚标准:对应裁量阶次、适用条件明确具体行政处罚种类,合理划分罚款区间。
五、主要特点
《基准》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事项全。对照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内容涉及教育综合类、民办教育类、学前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类、职业教育类、教师资格类、未成年人保护类、校外培训类等八个类别,实现对教育类行政处罚事项的全覆盖。
(二)标准细。《基准》逐条明确了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具有一定弹性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
(三)留余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也有权制定裁量基准,考虑地区差异和基层实际,《基准》为各市制定裁量基准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