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2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2-06-21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教育厅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06-21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备案结果的通知
鲁教民函〔2022〕14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鲁教民函〔2022〕4号)要求,结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组织完成了202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年检备案工作,现将备案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备案中的合格站点2022年度可按规定招生。对限期整改的站点,整改期间暂停招收新生。主办高校要会同设站单位妥善处理好停招或撤销站点的善后工作,切实做好在籍学生后续的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培养任务。
二、各主办高校要切实履行办学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教育部和我厅有关要求,厘清高校与站点设置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管。要指导督促站点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相关政策制度,配合主办高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根据站点办学条件和服务能力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严禁站点虚假宣传、委托中介代理招生以及衍生站外站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学费,严禁站点以任何名义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高校拨付给站点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
三、各市教育(教体)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站点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站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坚决取缔未经备案的站点。我厅将视情对失职失责的相关高校给予严肃处理,确保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四、我厅将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管平台”公布站点信息,高校应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简章、站点信息,引导广大考生通过正规渠道报考和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附件:202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备案结果.xlsx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