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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优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2-06-02 16:36 浏览次数: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小学和教研机构岗位设置比例问题。2016年,我省分别提高中小学教师中级、高级岗位设置比例5-7个百分点。2019年按照1%、2%、3%的比例,在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增设正高级教师岗位1.4万个。2020年按照4%、3%、2%的设岗比例在小学、初中、高中增设副高级职称3万个。目前,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高级教师岗位设置比例分别达到11%、15%、25%、35%,在农村学校从教30年申报正高级、20年申报副高级、10年申报中级,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中小学教师高一级岗位可借用到低一级岗位使用,中、初级岗位可统筹使用,岗位使用更加灵活。各级独立设置的教科研机构中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岗位可贯通使用。

二、关于正高级教师评价标准问题。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要求,2019年,我省建立了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制定的《山东省基层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教师发〔2019〕2号)《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教师发〔2019〕3 号)均不再将论文著作作为职称晋升的限制性条件。近两年,我厅在部署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时,要求各地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励的倾向,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方式,淡化论文、科研要求,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等要求。正高级职称推荐将评价重心下移到县,加大讲课答辩评价权重,突出教育教学实绩。目前,我省正在修订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拟将核心期刊论文和论著要求不再作为申报正高级教师的唯一必要条件。

三、关于相关荣誉称号评选和使用问题。《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明确要求,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目前,我厅正在修订《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完善评价标准,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首要条件,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岗位业绩贡献,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教学述评制度,在职称评审中不得将论文和各级各类人才称号、荣誉表彰、资质评定、教科研项目作为唯一限制性条件。您提到的省级教学能手、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是教师资质评定项目,教师评选后一般不允许再次申报,不存在为评职称二次获得这些称号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抢占其他教师的资源、剥夺其他老师参评权的问题,目前,已获得以上资质评定项目的教师可在职称申报时在工作总结中体现。近几年,我省和国家开展“一师一优课”、优质课评选后,教学能手不再开展。

四、关于特级教师、齐鲁名师、正高级教师资质评定问题。《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明确提出,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培养十万名骨干教师、万名卓越教师、千名教育家型教师。加大齐鲁名师名校长培养力度,以3年为一个周期,遴选、培养齐鲁名师名校长500名、特级教师400名。国家对优秀教师等省级及以上表彰选树周期确定为5年,目前我省3年一个周期培养、选树符合人才成长规律。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改革,规范中小学教师资质评定项目,加大教师表彰力度。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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