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22-00792 | 发布日期: | 2022-06-02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教育厅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12-12 |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条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2年上半年,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您建议中的几个问题也一并进行了考虑。
一、关于明确申报高一级职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可以作为参考的条件问题。在修订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破除了核心期刊唯一性限制条件。比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需要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专任教师须具备6类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其中1项;省级教科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6类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4项(可同一类申报2项),市、县级教科研机构专职教研员市级的2项(可同一类申报2项),待广泛征求意见后再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把“任现职以来”修改为“评定现职以来”的问题。2016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规定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您提案中提到的“任现职以来取得的荣誉证书有效,其余无效”等情况,主要考虑是,2013年以前我省中小学教师实行“评聘分开”的政策,2016 年以来,按照《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行“评聘结合”的政策。在评聘结合政策情况下,职称晋升依据主要考虑任现职以来的业绩贡献,在评价标准中要求任现职以来的制度设计是科学、公平的。关于因部分县(市、区)执行政策不到位,2016年以后没有做到评聘结合,出现教师在“评上未聘”阶段取得荣誉等不被认可的问题,目前,我厅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修订《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操作规程》《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确申报高一级职称标准条件,并对教师评聘衔接提出具体要求,在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公布后及时与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期年限、课时量、教育教学业绩等基本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