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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落实对民办园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2-05-08 16:09 浏览次数: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对民办园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实施了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牢牢把握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园扶持力度,推动民办幼儿园健康规范发展。

一、严格幼儿园准入。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幼儿园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后,方可招生。

二、强化对民办园的规范管理,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指导各市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18年,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要求各类幼儿园必须达到底线标准,向社会和家长公布。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并重新申报分类认定。建立定期复评和抽查制度,实行分类收费管理。同时,指导各级政府通过生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优质园+”办园模式,建立省级示范幼儿园对民办园的结对帮扶机制,引导优质资源向民办幼儿园辐射拓展。

三、制定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2018年6月,省财政厅会同我厅印发《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8〕29号),制定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自2018年起正式实行。明确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不高于同类别公办幼儿园的2倍收取,有效缓解了经费紧张问题。

四、完善幼儿园收费定价机制。我省相继出台了《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以及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管,规范收费行为,要求幼儿园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向社会和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着力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牢牢把握公益普惠的基本办园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在大力发展公办园的同时,鼓励支持更多的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我厅将开展专题调研,摸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现状,找准存在困难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研究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思路和政策举措,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二是加大扶持力度。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明确省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比例,指导市、县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完善并落实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切实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控制在合理水平。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

三是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健全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动的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山东省幼儿园办园行为基本规范》,引导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治园。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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