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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 2022-03-25 16:34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措施

鲁教师字〔2022〕2号

各市党委编办,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管理效能,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编委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教师岗位聘用管理。全面推行教师岗位分层逐级竞聘,岗位竞聘应明确任职年限、能力水平、课时量、教学实绩等要求,突出课时量和教学实绩刚性要求,课时量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和教学实绩长期较差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档次,在续签聘用合同时可转岗或低聘。各中小学校要切实承担起管人用人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将师德行为规范、课时量标准、教育教学要求等内容写入聘用合同,科学规范开展考核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起“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激励用人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教师任课情况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学校及时整改。

二、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自2022年起,各地中小学核定的绩效工资增量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教育行政部门结合编制、岗位等情况具体核算分配各学校绩效工资数量;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和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70%;学校按照教职工岗位考核等情况对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具体分配时,要有效体现课时量和工作实绩,其中用于课时量和教学实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应不低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70%。学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学期或年度核算,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严禁违规抽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及其他非教学单位不得与中小学校混岗,不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有关部门(单位)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抽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由借用部门(单位)向县级以上党委提出申请,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四、严禁违规使用编外教师。严禁中小学长期空编、大量空编。严禁各地政府违规使用编外教师,严禁中小学自行聘用代课教师。因培训、病休、生育等造成教师临时性缺员的学校,先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配予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经县级以上政府研究后,采取政府购买教学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足额保障。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各地要持续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治理,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在职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映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

六、优化乡村学校布局和师资配置。各地要结合本地人口分布、地理条件、交通条件、城镇化进程和生源人口流动等情况,按照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建设和“强镇筑基”行动实施方案,统筹规划乡村学校布局,在“积极稳妥、应留必留”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公办寄宿制、校车接送服务等措施,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进行撤并整合。推行学区内跨校走教制度,解决学科性、结构性缺员矛盾。严禁各地采取考选的方式遴选乡镇优秀教师进城。

七、完善“县管校聘”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岗位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使用编制和岗位、人员调配,学校负责具体岗位聘用、考核评价、绩效工资分配的工作运行机制。各地要将“县管校聘”管理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协同配套、联动实施,通过集团化办学、大学区制管理、城乡学校发展共同体等方式,推动县域内城乡间、学校间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各地要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责任,将教师队伍管理情况作为考核学校和校长的重点内容,坚持定期督导与长期监管相结合,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成效纳入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具体的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细。

山东省教育厅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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