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22-00739 | 发布日期: | 2022-12-09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教育厅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
统一编号: |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校外教学点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2022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文件,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我厅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要求,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管理办法》,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作出规范要求。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七章29条。包括总则、设置条件、设置管理、教育教学、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校外教学点的涵义和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一条至第三条)。二是规定了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基本条件和校外教学点设置的资质范围、基本条件、数量布局(第四条至第八条)。三是明确了高校与校外教学点办学协议内容。明晰了校外教学点承担的职责及备案程序和时间节点(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四是从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队伍、质量控制、服务保障及招生宣传方面具体规定了主办高校的职责(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五是对学费收缴管理和工作经费拨付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六是明确了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主办高校的监管职责(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七是做出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限、解释权等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三、如何界定校外教学点的涵义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指高等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凸显其教学功能,而不仅仅是招生、考试开展助学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或者承接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省外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在山东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
四、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什么样的办学条件?
本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校外教学点基本要求。一是具备能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二是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三是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四是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总数为200人以下),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教学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教学场所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五、校外教学点资质和设点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要求高校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严格把关设点单位资质。一是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二是确有需要,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三是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四是高校可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部门监管,取得三年以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但须严格总量控制,总体数量只减不增。五是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具有学历教育资质学校或者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六是开设医学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应设置在具有专业背景的学历教育资质学校或者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
科学布局设点数量范围。省内普通本科高校、山东开放大学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5个,其中学校所在设区市不超过5个、其他同一设区市不超过3个。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在驻地设区市每个县(市、区)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在其他设区市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总数不超过5个。符合要求的省外高校在我省只设置1个校外教学点。具有学历教育资质的设点单位合作高校不超过4所;其他设点单位合作高校不超过3所。
六、设置校外教学点如何备案?
一是校外教学点设置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进行。二是每年1月底前高校将经学校党(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的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通过信息平台向省教育厅提交,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高校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提交省教育厅登记。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作为“停招”的校外教学点予以登记。三是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地方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备案,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四是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情况。五是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校外教学点连续2年未招生的,高校需按照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七、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量和专业层次是如何规定的?
规范校外教学点专业设置。办法规定,高校应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并同时遵守相关规定。省内高校在同一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不超过15个;省外高校开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且原则上仅限于该校优势专业或者我省紧缺本科层次专业。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费如何收取?
严格收费管理。学费应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高校财务账户,高校不得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
九、对校外教学点办学行为如何监管?
强化监督管理。高校承担办学主体责任,负责本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设点单位负责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高校应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和质量监控,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及时整改或者撤销。
各设区市教育(教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资质和办学条件审核,校外教学点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协助开展年度检查和“双随机”抽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外教学点,向省教育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省教育厅负责我省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政策制订、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将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纳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组织评估检查,加强监督指导,与相关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惩戒,严肃查处高校或其校外教学点违法违规行为。
附: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