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指南的通知
鲁教基字〔2022〕14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扎实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我厅制定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7日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指南
一、对象说明
(一)制定目的。本指南主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服务工作作出规范和指引。
(二)学校范围。本指南落实工作职责面向有农村中小学校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辖农村中小学校及其教学点(以下简称“学校”)。
(三)服务对象。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出务工一般是指到县域以外、连续务工3个月以上。受留守儿童父母委托、留守儿童居家实际监护人为受委托监护人。
二、主要职责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政策设计,明确责任人、责任措施,组织、指导学校开展好关爱活动。建立与民政、公安、司法、财政、团委、妇联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留守儿童底数摸排、权益保护、志愿帮扶、教育关怀等工作。
(五)学校职责。各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留守儿童关爱精神要求,加强教育关爱场所、设施建设,完善学校关爱制度,合理调配教育教学资源,开展好留守儿童关爱活动。以班主任和女性教师为主,明确每一名留守儿童的关爱责任人,关心关注留守儿童生活、学业、安全及心理健康。
(六)家长职责。督促落实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指导监护人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父母外出期间,要加强与学校、受委托监护人及留守儿童本人联系,及时沟通掌握留守儿童生活、学习、心理状况,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三、关爱任务
(七)坚决做到义务教育有保障,防止适龄留守儿童失学辍学。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会同民政、乡镇、村(居)建立留守儿童数据共享及动态建档制度,确保每一名留守儿童纳入教育关爱范围。学校留守儿童动态建档率100%;县级留守儿童档案更新频次不长于3个月。
2.对未入学的适龄留守儿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下发入学通知书,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入学。
3.加强在校留守儿童考勤监测,对辍学或未按时到校的,学校第一时间记入控辍保学工作台账、采取措施,按照“一人一案”要求,及时劝返复学。
4.对有厌学情绪的,学校落实专人跟进学业辅导、思想教育和心理关怀,防止因厌辍学问题出现。
5.对失学辍学适龄留守儿童劝返无效的,学校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八)关注留守儿童校内外安全,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1.加强留守儿童生活安全教育。针对留守儿童居家生活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溺水、防火、用电、交通等生活安全教育,帮助留守儿童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2.加强留守儿童法治安全防护。利用多种方式开展面向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及面向留守儿童的法治安全教育,强化监护人群体的保护意识,让留守儿童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防范留守儿童遭受不法侵害。协同各有关部门及村居用好法律、志愿服务、邻里守望等手段,保障留守儿童安全。
3.排查留守儿童身边安全隐患。完善学校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寄宿安全建设及宿管人员管理,为留守儿童营造安全的校园学习生活环境。开展经常性家访活动,了解留守儿童居家生活环境,排查生活安全隐患。
4.着力整治校园欺凌问题。强化教育惩戒,防止产生校园欺凌特别是针对留守儿童的校园欺凌问题,严厉打击校园暴力行为。
5.及时报告处置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对于发现的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配合相关部门介入处置,全力维护留守儿童身心安全及合法权益。
(九)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促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关爱教研和干预专家指导力量建设,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研究,加强对学校留守儿童心理关怀及教育引导的指导和支持。
2.组织关爱责任人与每名留守儿童每两周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心理状况。
3.学校专职(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班主任及关爱责任人,要对留守儿童心理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关注观察和干预辅导。
4.对发现有严重心理健康问题的留守儿童,及时联系家长和受委托监护人,予以干预矫治。
(十)加强留守儿童学业辅导。
1.加强对留守儿童学业水平监测和关注力度,及时发现留守儿童课程学习困难和学习习惯问题。
2.根据动态监测情况,安排专人对学习有困难、学习习惯有问题的留守儿童进行个性化辅导补习,帮助其提升学业水平、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十一)加强留守儿童生活指导。
1.结合劳动教育、生活教育等内容,加强留守儿童洗衣、做饭等日常家务指导,鼓励他们增强自立意识、强化自理能力。
2.有针对性地开展尊老孝亲等传统美德教育,引导留守儿童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为受委托监护人和父母分忧。
(十二)丰富留守儿童课外生活。
1.学校针对留守儿童需求,开设特色社团或特长类课程;结合本地实际,广泛设计、组织开展面向留守儿童群体的文体娱乐活动。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充分利用各级彩票公益金、群团组织项目等社会公益资源,组织留守儿童开展研学旅行活动,拓展留守儿童视野。
3.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及其课程内容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需求。鼓励各学校在周末、节假日开展留守儿童看护、辅导等关爱活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儿童,免收课后服务费用。
(十三)加强家庭困难留守儿童资助帮扶工作。
1.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家庭困难留守儿童情况,坚持“应助尽助”,纳入学生资助范围。
2.留守儿童较多且交通不便的乡镇,初中学校应具备寄宿条件;有寄宿条件的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对家庭困难的留守儿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供食宿和生活便利,按要求为其减免餐费及住宿费用。
3.广泛联合妇联、团委、关工委、慈善总会等组织及社会志愿服务团队、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开展面向家庭困难留守儿童的结对子、帮扶资助活动。
(十四)做好与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合作沟通。
1.学校应将留守儿童班主任、关爱责任人联系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和受委托监护人,并留取对方联系方式,方便联络沟通。
2.定期组织留守儿童以书信、电话、视频等形式,与父母连线交流、共同分享学习生活中的乐趣,增进与父母之间的感情。鼓励家长利用寒暑假期接子女到务工地团聚;鼓励流入地组织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与子女团聚活动。
3.将留守儿童家访作为重点,定期通过到留守儿童家中走访座谈、与留守儿童父母电话交流等方式,及时掌握、沟通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情况,交流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意见,持续跟踪家访效果,共同做好留守儿童家校共育工作。
(十五)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
1.各学校要综合利用留守儿童关爱室、乡村复兴少年宫等为留守儿童开展教育关爱服务活动。
2.鼓励各地各学校结合留守儿童关爱工作需要配备学习、娱乐、实践体验等教育关爱活动设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统筹利用各级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予以支持。各学校应安排相对安静房间供留守儿童与家长视频通话交流。
3.在防止商业活动进校园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助关爱活动场所及设施建设,开展关爱活动。
四、督查考评
(十六)省级督查。省教育厅将联合有关部门,通过专项督导、实地抽查等方式,结合省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督查等工作,对各地和中小学校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同时对各地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宣传推广。鼓励各地开展留守儿童教育关爱相关课题研究。
(十七)县级考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督促,定期开展留守儿童“一人一档”、控辍保学、关爱服务等督查检查,并将其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学校和个人予以激励,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其他说明
各街道所辖中小学校中有在读留守儿童的,参照本指南落实教育关爱工作。
鼓励各幼儿园参照本指南、结合学前儿童身心特点开展留守幼儿保教关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