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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反馈:《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2-11-16 10:59 浏览次数: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要求,《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1月4日至11月13日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通过邮件等方式共收到意见建议3件。我们对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分析整理,得到有效意见3件。

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招生工作、实习实训、教学管理等方面。经过认真分析,拟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企业不得代表高校招生或参与任何招生工作”修改为“企业不得私自代表高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得私自对外开展招生宣传”。

2.第二十条,“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行为,不得代为收费,不得将培训证书等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挂钩”中,增加“学校应履行监管职责”。

二、意见建议未予采纳情况

其余1件意见建议属于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细节思考,将在后续发布相关通知时予以吸收,因此,在此次《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征集中未予采纳。

附:

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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