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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小学生
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2-01-17 09: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素质教育,提升校外教育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以下简称营地),开展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帮助中小学生了解国情、开阔眼界、增长知识,着力提高中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基地指教育部命名的,适合中小学生集体前往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活动的优质资源单位。营地指教育部命名的,能够组织广大中小学生集体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并提供集中食宿、交通等服务的优质资源单位。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引领示范、注重绩效、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标准

第五条  “十四五时期,根据全国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地、营地规划布局,每年支持20个新增基地开展研学实践活动,新增基地应未获得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支持32个营地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基地不超过150万元//年,营地不超过500万元//年的基本标准予以支持。
第七条  基地由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推荐,营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教育部审核认定,并予以授牌。基地、营地的主管部门指和符合基地、营地评选条件的优质资源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对其有直接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条  申请作为基地的单位,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国情教育、国防科工、自然生态等适宜开展研学实践活动的优质教育资源。(二)配备有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辅导人员。能结合研学实践教育要求,提供针对性、互动性、趣味性强的讲解服务。具备承接中小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的专业能力,具有适合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的课程。(三)单位对公众正式开放,运营情况良好。交通便利,适宜中小学生前往。符合公共场所安全的基本要求,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有针对中小学生群体的特别安全管护措施,各类安全设施设备运作良好。(四)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内部保障机制健全,产权清晰,运行良好,日常运转经费来源稳定;注重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内部控制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具备项目管理能力。(五)能够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为研学实践活动开展提供优惠举措。(六)近三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第九条  申请作为营地的单位,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一)为教育系统所属的公益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综合实践基地等。(二)有从事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专业队伍;设计规划有不同主题、不同学段、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的研学实践课程和线路;有中小学生团队接待经验和接待能力。(三)研学实践活动教育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周边有若干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或教育资源,能够满足学生2—5天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需求。(四)能够至少同时接待1000名以上学生集中食宿。内部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条件。内部有安全警示标志、有专门的安全应急通道;主要通道和重点部位有24小时、无死角的监控系统;有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及消防措施,有能满足多方需求的应急预案。(五)管理机制健全,制度完备,正常运转;运转经费稳定;内部控制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具备项目管理实施能力。(六)近三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教育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教育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具体进行监督评价和预算绩效管理。对已命名的基地、营地运行情况适时组织评估。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规划,负责组织项目和预算申报工作,确定项目申报、审核、推荐工作规程,建立完善本行业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库,确定年度推荐顺序,待教育部评议核准后组织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加快推进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基地、营地是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未成年人校外教育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绩效目标并编制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上级要求和校外教育规律,可操作性强。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分别编制。绩效目标设定应当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项目预(决)算应当纳入项目实施单位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项目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负全责。基地、营地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部根据预算安排,综合考虑研学实践活动发展需要和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年度用于基地、营地项目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营地开展学生研学实践活动,以及为做好研学实践活动改善教育教学基本条件等方面。
第十八条  开展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的资金,可用于研学实践活动期间所发生的学生门票、研学实践耗材(用品)等支出。营地还可用于研学实践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宿、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支出。用于支持学生研学实践活动开展的资金,基地不低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总额的80%,营地不低于70%
第十九条  改善教育教学基本条件的资金,可用于研学实践活动发生的课程开发、专业队伍培训、精品路线设计等支出。营地还可以用于与学生食宿、安全密切相关的设备设施购置和维护等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围和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一)不得用于基本支出、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二)不得向学生直接发放。(三)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四)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五)不得用于超出委托业务范围的购买服务开支。(六)不得超标准支付培训、会议、咨询等费用。(七)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或支付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八)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九)不得挪用、挤占项目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凡使用项目资金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年末未列支的项目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地、营地、研学实践活动和所有宣传材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同时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二)每个基地和营地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基地、营地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本行业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生校外教育规划,每年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选取部分基地、营地进行绩效情况检查。对于项目支出绩效不突出、管理不规范、师生家长不满意、发生安全事故、信息披露失真以及年度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三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教基函〔20191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教育部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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