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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推进民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06-29 10:15 浏览次数:

郇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民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实现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提出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方面,提出要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提出了诸多扶持与规范措施。

一、关于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问题

(一)民办高校教师发展问题。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是民办学校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按照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因而在教师专业成长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当前,省里组织开展的高校师资培训、科技人才分配、高校青年教师成长项目(国内外访学)、青年教师教学比赛项目等,都对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开放,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把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强教学研究活动,加大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下一步,我厅将督促指导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把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根据需要增设有利于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培训、比赛项目。推动民办高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督促民办高校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加强中青年教师和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培训工作,并把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化发展保障措施列入年度检查项目。

(二)民办高校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问题的核心是退休后的工资待遇问题,2014年10月1日国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养老金计发方面已经实现了统一,养老金主要取决于在职时缴费多少、缴费时间长短等因素,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在民办高校教师在职工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的情况下,社保待遇水平也将得到公平体现。而且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民办学校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如选择较高基数缴费且建立企业年金,可以达到甚至超过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水平。为了保障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保、工资待遇等相关权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5〕57号),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并明确了参保范围、参保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同时规定,对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缴费规模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对纳入试点范围的民办高校予以补助。《实施意见》规定,民办高校教职工享受与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等待遇;鼓励民办高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保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要求民办高校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教师各项待遇,保障教职工寒暑假等带薪休假的权利。下一步,我厅将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各地做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各项工作。同时,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参加企业养老保障的民办高校和教师,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资收入、提高缴费基数,使民办高校教师获得更高水平养老保障,持续营造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民办高校教师的合作交流问题。为扶持民办高校师资建设,我省除不断落实民办高校教师同公办高校教师同等待遇、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开展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等政策措施外,还于2015年起开展公办高校帮扶民办高校三年行动计划,43所公办高校在教学、师资和管理等方面对口帮扶23所民办高校,一些民办高校与对口高校开展了教师间的交流学习工作。《实施意见》还规定,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民办学校实现良性治理,下一步,我厅将围绕师资队伍建设等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综合施策,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类型相近的优质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建立对口帮扶与协作机制,健全教师流动交流学习制度,鼓励公办民办高校教师通过挂职、访学支教等方式合理流动,形成公办与民办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高等教育格局,共同推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二、关于民办高校经费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帮扶的问题

(一)生均经费问题。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体系,在学生资助、教师培训等方面给予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政策,并安排专门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重点项目。在分配科技人才等其他相关资金时,也将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给予民办高校专项财政扶持,如单独面向民办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实施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十三五”期间已累计安排资金2.54亿元。加大对高水平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在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等方面给予民办高校高校和公办高校同等支持。但就生均经费而言,财政部门对公办学校拨付的生均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工资、日常运转经费等支出,属于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办学主体不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主体也不相同,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应由举办者承担。基于此,政府支持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发展,也采取不同形式。目前,我省民办高校发展还不均衡,办学质量和整体水平有待提高,如果对现有支持资金采取生均拨款方式作面上分配,难以精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省财政将遵循“扶优扶强”的原则,主要通过专项引导形式对民办高校给予扶持。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协调省财政部门,围绕加大民办教育投入、提升民办高校办学质量,探索项目补助、专项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在学生资助、教师培训方面,继续给予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待遇;在专项资金支持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带动民办高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整体提升。

(二)税收优惠问题。近年来国家财税部门出台了教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如对从事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意见》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管理方式不同,因而在具体政策适用上存在一定差异。如公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集中于中央,省级税务机关未经授权没有制定税收政策的权力,所以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问题还是应该由国家来主导。下一步,我厅将加强与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合作,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税费政策宣传,使民办高校了解现行优惠政策;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全面了解民办高校在税费政策、税收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提出意见和建议,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民办学校降本增效。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其取得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及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帮扶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特别是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完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实质上,贴息贷款还是一种普惠性财政扶持策略。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与财政、金融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民办高校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支持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高校,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推动解决民办高校资金难问题。

三、关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问题

新修订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了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重大改革方向,国家以此为基础初步形成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了贯彻新法新政精神,《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在税收、土地、学费、教职工社保、奖励与补偿、退出机制、过渡期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9〕1号)要求,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办学实践中的问题。同时,按照“1+N”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的政策制度体系,明确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的关键问题,制定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促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落地与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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