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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将社会上辅导班规范好、管理好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05-07 15:40 浏览次数:

李振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社会上辅导班规范好、管理好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校外任教的建议

针对您提出的“对到辅导机构任职的教师加以惩戒”建议,我们始终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师德师风建设水平。根据《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普通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近年来,我们持续开展“树师德、正师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保持对违规有偿补课问题查处的高压态势,同时进一步健全师德监督检查机制,畅通了监督举报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有偿补课或参与、组织校外培训活动零容忍,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常抓不懈,推动学校组织师德师风专题培训会、警示会、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加强教育和约束,对违规兼职的在职教师依法依规给予调离岗位、取消评先树优资格等严肃处理。

二、关于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将其作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升群众教育满意度的重要抓手。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培训行为、日常监管等进行了规范,对培训机构教师资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或到培训机构授课等行为进行了整治,实施了多次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包括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专项行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回头看”“妨碍义务教育实施”行为专项排查、助考培训机构清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从教人员授课内容专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等7项9次专项治理,建立了信息公开、“黑白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机制,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下一步,我厅将借鉴吸收您提出的宝贵建议,进一步对校内和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开展专项督查检查,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一是规范培训机构教师队伍。要求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所任教科目要与其教师资格证书一致,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科研部门还将主动服务,对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教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机构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二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任教,一旦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对聘用在职教师的培训机构也要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是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将培训收费纳入资金监管范围,规范培训服务价格标准,强化收退费、合同签订、广告宣传等方面监管;强化部门间协作,明确责任分工,通过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年检结果公布、信用等级评定、“黑白名单”等制度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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