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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议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05-07 15:07 浏览次数:

王洪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议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厘清部门权责边界,强化常态监管的建议

您提出“由教育部门牵头,研究制定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工作方案,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市里和分派、各职能部门督查落实的工作机制”以及“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方式、时间的常态监管”的建议,充分反映了当前人民群众对校外培训治理的迫切需要和部门联合监管的必要,我们高度认同。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校外辅导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减轻学生课外培训负担、提升群众教育满意度的重要抓手,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消防、卫生健康、食品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和旅游、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

2018年,我厅联合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培训行为、日常监管等进行了规范治理。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

全省各地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归口受理和分派、各职能部门督查落实工作机制,大部分县市区建立健全了联合执法或者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等工作组织,构建了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工作的机制,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下一步,针对您提案中提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我们将充分借鉴上海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作。

一是试点实施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监管。拟按照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内容进行分类,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实施一一对应分类管理,分别开展标准制定、行政审批、广告管理、风险研判、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监管等方面的统筹协调,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二是强化联合监管。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强化对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综合监管,特别是对其培训内容、方式、方法、效果等实施常态化监控,对存在安全风险、超纲教学等问题“零容忍”,取消违规机构的办学资格。

二、关于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议

2018年11月,教育部开发的“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上线,面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政策、黑白名单、学科类培训班等信息,依托平台受理群众投诉,切实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校外培训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我省组织多次平台使用培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积极推动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上线。截止2020年底,通过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统计,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现有20615所,其中市场监管部门登记14801所,民政部门登记5814所。

下一步,我们将广泛宣传并使用好教育部开发的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公布校外培训机构有关政策、“黑白名单”等信息,受理群众投诉,为群众了解相关信息、选择规范合法的培训机构提供参考。

三、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的建议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并积极推进《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山东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列入了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是“启动前期工作并抓紧推动的立法事项”,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内容将一并纳入该条例。同时,我省在2013年印发了《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今年下半年省教育厅也将根据现实变化进行修订,为各地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裁量提供明确依据,进一步健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体系,为教育培训机构执法提供制度保障。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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