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跃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界定“基层教师”范围为“县域以下”的问题。2019年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建立基层中小学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明确了政策实施范围:基层中小学是指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基层中小学教师一般是指在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一线教师。各设区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界定本地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制度实施范围。
二、关于把“任现职以来”修改为“评定现职以来”的问题。2016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8日。方案规定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您提案中提到的“任现职以来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满五年”,“任现职以来取得的荣誉证书有效,其余无效”等情况,2016年以前我省中小学教师实行“评聘分开”的政策,2016年至今,实行“评聘结合”的政策,在评聘结合政策情况下,在评价标准中要求任现职以来的制度设计是符合政策逻辑的,但由于部分县(市、区)执行政策不到位,2016年以后没有做到评聘结合,导致该问题的出现,目前,我厅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订《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拿出可操作性的解决措施。
三、增加县域职称评审名额,把乡村教师晋升高级职称的条件适用于县城教师的问题。2019年,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在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分别新增设正高级岗位3%、2%、1%、1%。2020年,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高中、初中、小学的副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分配分别提高了2%、3%、4%。目前,全省整体上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较为充足。岗位使用更加灵活,高一级岗位可借用到低一级岗位使用,中、初级岗位可贯通使用。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教师从教达到一定年限,申报职称不受岗位比例结构限制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为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从教的倾斜政策。我省实施中小学“县管校聘”机制改革后,中小学教师编制、岗位等以县域为单位统筹管理,实行岗位管理,动态调整,不但没有减少县城教师晋升机会,反而增加了农村学校教师腾出来的岗位。因此,为了使我省农村教师职称倾斜政策真正发挥引导作用,目前不宜出台针对城区或县城学校教师的评审办法或评价标准。
四、关于试行在县域教师职称晋升中,只要学历和工作年限达标,教学成绩优秀,师德考核合格等即可全员评聘的问题。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要求,我省新制定的《山东省基层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教师发〔2019〕2号)《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教师发〔2019〕3号)均不再将论文著作作为职称晋升的刚性要求。在部署做好2019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时,要求各地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励的倾向,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方式,淡化论文、科研要求。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正高级职称推荐将评价重心下移到县,加大讲课答辩评价权重。从目前岗位设置和教师职业发展规律看,目前还不具备只要学历和工作年限达标,教学成绩优秀,师德考核合格等即可全员评聘的条件。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全力推动中小学教师评价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职称评聘办法,激发教师专业发展活力。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