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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城乡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05-28 14:46 浏览次数:

张莉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把乡村教师晋升职称的条件适用于城区教师问题。一是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018年我省出台了乡镇专业技术人才“直评直聘”政策,明确包括乡镇乡村中小学教师在内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基层工作满10年、20年、30年,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评审通过即可聘用。2019年印发了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制度,并单独制定了基层中小学高级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主要原因是当前我省乡村学校离城区较远,生活、交通不便,普遍存在人才“引不进、留不住”问题,为增加农村教师岗位吸引力,鼓励引导城区、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升乡村学校教学水平,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了上述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定倾斜政策。如果让城区中小学教师参照享受乡镇中小学教师职称政策,既不能体现出对乡村教师的优惠倾斜,甚至还会产生对乡村教师的逆向“虹吸效应”,不仅违背了制定政策的初衷,也会加剧乡村教师“引不进、留不住”问题。二是符合条件的在乡村中小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20年、30年以上分别申报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按照职称评价标准进行评审,按程序评审通过后聘任,不是达到一定年限直接晋升。三是我省实行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以来,中小学教师编制、岗位以县域为单位统筹管理,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在乡村中小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20年、30年以上分别申报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将为城区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腾出更多岗位空间。四是2019年,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在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分别增设正高级岗位3%、2%、1%、1%。2020年,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又将高中、初中、小学副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分配分别提高了2%、3%、4%。另外,岗位使用更加灵活,高一级岗位可借用到低一级岗位使用,中、初级岗位可贯通使用,整体上看全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较为充足。

二、关于教龄工资改革、职称工资和岗位工资并行问题。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现行收入分配政策,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构成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等项目,其中基本工资由国家统一出台标准,按照工作人员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例如代表所提的教龄补贴)也是由国家制定标准和实施范围的,明确禁止各地自行提高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由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分配。

三、关于公费师范生就业问题。为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2016年起,我省启动实施省属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通过上学不缴费、预留编制和岗位等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重点解决乡村教师素质水平不高的问题。在就业上岗方面,文件要求公费师范生在协议服务期内,可在当地农村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在专业成长方面,我们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鼓励公费师范生积极深造提高学历,并将公费师范生履职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为其提供更多锻炼、培训机会,丰富教学工作所需技能和知识储备,促进公费师范生未来教师职业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尽快完善教龄津贴政策;积极协调配合省直有关部门推动教师薪酬制度改革,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推动各地建立以课时工作量、工作实绩、岗位等级等相衔接的教师薪酬分配制度,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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