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精准扶持民办高校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经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实现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提出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方面,提出要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提出了诸多扶持与规范措施。
一、关于落实民办高校的问题清单
优化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实施意见》“加强服务与管理”的要求,省教育厅(省教育工委)会同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建立了联动工作机制,其职责是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全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有关工作,健全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制度,督导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以来,相关部门已就一些民办高校的办学诉求及违法行为展开了多方研讨与联合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协调各方面力量,发挥好联动机制的作用,创新制度与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对民办学校反映或调研发现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以提升服务管理的水平,确保将困难和问题的解决落到实处,形成各方面都关心、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关于“分类管理”的落实问题
新修订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了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重大改革方向,国家以此为基础初步形成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了贯彻新法新政精神,《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在税收、土地、学费、教职工社保、奖励与补偿、退出机制、过渡期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9〕1号)要求,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办学实践中的问题。同时,按照“1+N”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的政策制度体系,明确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的关键问题,制定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促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落地与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民办高校的生均经费问题
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体系,在学生资助、教师培训等方面给予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政策,并安排专门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重点项目实施。在分配科技人才等其他相关资金时,也将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给予民办高校专项扶持,如单独面向民办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实施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十三五”期间已累计安排资金2.54亿元。加大对高水平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在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等方面给予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同等支持。但就生均经费而言,财政部门对公办学校拨付的生均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工资、日常运转经费等支出,属于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办学主体不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主体也不相同,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应由举办者承担。基于此,政府支持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发展,也采取不同形式。目前,我省民办高校发展还不均衡,办学质量和整体水平有待提高,如果对现有支持资金采取生均拨款方式作面上分配,难以精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省财政将遵循“扶优扶强”的原则,主要通过专项引导形式对民办高校给予扶持。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协调省财政部门,围绕加大民办教育投入、提升民办高校办学质量,探索项目补助、专项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在学生资助、教师培训方面,继续给予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在专项资金支持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带动民办高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整体提升。
四、关于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了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近年来国家财税部门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从事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意见》还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集中于中央,省级税务机关未经授权没有制定税收政策的权力,所以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问题还是应该由国家来主导。下一步,我厅将加强与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合作,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税费政策宣传,使民办高校了解现行优惠政策;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全面了解民办高校在税费政策、税收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和建议,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民办学校降本增效。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其取得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民办高校教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问题的核心是退休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在2014年10月1日国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养老金计发方面已经实现了统一,养老金将主要取决于在职时缴费多少、缴费时间长短等因素,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在民办高校教师在职工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的情况下,社保待遇水平也将得到公平体现。而且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民办学校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如选择较高基数缴费且建立企业年金,可以达到甚至超过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水平。为了保障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保、工资待遇等相关权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5〕57号),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并明确了参保范围、参保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同时规定,对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缴费规模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对纳入试点范围的民办高校予以补助。《实施意见》鼓励民办高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保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要求民办高校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教师各项待遇,保障教职工寒暑假等带薪休假的权利。下一步,我厅将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各地认真做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各项工作。同时,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参加企业养老保障的民办高校和教师,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资收入、提高缴费基数,获得更高水平养老保障,持续营造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