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21-00471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教育厅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1-05-25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厉打击培训机构组织作弊行为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
近日,省招考委组织召开了202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暨“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动员电视会议,副省长王心富出席会议并讲话,对集中清理整顿培训机构组织作弊行为进行了专门部署。请各地尽快启动实施,抓好落实。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强化监督管理。要督促助考培训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法纪教育和考试作弊案例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形成震慑,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考试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和危害,自觉拒绝和抵制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要指导培训机构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考试违法违规行为的普法宣传和告知力度,提高诚信守法意识。要通过不同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对实名举报的,要做到“凡举必查”;违法行为属实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突出打击重点。要积极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对各类助考培训机构开展摸排,通过查阅证照、寻访学生、网上监督、实地查看等形式,全方位检查其办学资质、业务内容及广告宣传。要重点查处以“保录包过”“保分过线”“考试录取光荣榜”等为噱头开展虚假宣传,严厉打击培训机构组织考试作弊。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售卖作弊器材、诱导考生作弊,不得组织考生使用作弊器材接收答案、参与偷拍试题,不得组织考生作弊和参与考试作弊团伙活动等违法行为。
对组织或参与作弊的培训机构,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要将举办者的失信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组织或参与作弊的从业人员,要责令培训机构予以解聘;任教教师品行不良,存在上述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依法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及时上报信息。各市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相关信息,5月20日前,报送本市和所属县(市、区)公布的监督举报电话;5月30日前,集中报送阶段性成果;6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相关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将PDF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李顺法,联系电话:053181676778、13280660912,电子邮箱:minbanjiaoyu@shandong.cn。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