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明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十四五”期间我省民办幼儿园优质普惠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按照“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战略定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同步启动实施了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制定出台了1+10配套政策文件,牢牢把握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推动民办幼儿园健康规范发展。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计划。指导各市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时,指导各级政府通过生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优质园+”办园模式,建立省级示范幼儿园对民办园的结对帮扶机制,引导优质资源向民办幼儿园辐射拓展。加大教师培训,通过实施5年一轮幼儿教师全员培训,构建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强化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首次设立正高级岗位,比例为1%,副高级岗位从1%提高至10%,民办幼儿园教师同等享受职称评定待遇,极大调动了幼儿教师的积极性。
二、制定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提高幼儿园经费保障水平,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6月,省财政厅会同我厅印发《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8〕29号),制定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自2018年起正式实行。同时,明确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不高于同类别公办幼儿园的2倍收取,较大缓解了经费紧张问题。
三、完善幼儿园收费定价机制。为规范我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维护学前教育机构和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省相继出台了《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以及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强调加强成本调查监审,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规范收费行为,要求幼儿园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向社会和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了价格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大疫情期间政策扶持力度。2020年5月,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等13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通过采取预拨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减轻房产租金负担、减轻“五险一金”负担、减轻税费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加大稳岗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八大举措帮助幼儿园纾解困难。文件一经发布,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极大促进了幼儿园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疫情期间就有600余所民办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我省扶持政策得到教育部领导的高度评价。5月16日,央视新闻频道对我省政策进行了专门报道。
五、提高治理水平。2020年1月1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省学前教育法律空白,将我省近年来在幼儿园规划建设、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举措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规范。近一年来,全省学法、懂法、守法、执法的环境基本形成。同时,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将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及生均财政补贴落实情况等纳入省政府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内容。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每5所幼儿园配1名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每年定期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抑制过高收费。
下一步,我省将启动实施第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21-2025年),我厅将借鉴吸收您提出的宝贵建议,进一步认真研究讨论,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着力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开展专题调研。我省已经部署开展民办幼儿园特别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题调研,了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扶持政策举措,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二是不断强化政府责任。明确政府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牢牢把握公益普惠的基本办园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在大力发展公办园的同时,鼓励支持更多的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三是继续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工程。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明确省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比例,指导市、县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完善并落实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切实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控制在合理水平。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
四是建立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开展全省幼儿教师队伍现状及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全省幼儿教师队伍发展的意见。健全幼儿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障机制,提高幼儿教师工资待遇水平,缩小公办与民办、在编与非在编教师的差距。做好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工作,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和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