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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反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1-03-12 08:42 浏览次数: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要求,《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2月18日至2月24日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通过邮件、信件共收到意见建议814件,经过整理有效意见建议546件。我处对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分析整理,对文稿进行了修改。

一、意见建议吸纳情况

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抓好贯彻落实、加强作业和手机管理、减轻教师过重负担、严格作息安排、保证睡眠时间等方面,经过认真分析,拟作如下修改:

1.将文件名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修改为《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

2.第九条 加强作业管理中,增加教师减负和手机布置作业内容,对全批全改作业类型进行了限定。修改为:建立学生作业统筹和公示制度,调控学生作业时间。科学设计作业,不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教师对诊断反馈性作业全批全改,不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要求家长评改作业,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严格落实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减轻教师额外负担。

3.第十二条 健全作息管理中,减少“原则上”一词的重复性,并在文件解读中进行重点说明。修改为:保障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个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个小时。原则上,走读生早上统一到校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早于7:30,高中不早于7:00。联合家长做好走读生作息指导,晚上休息时间小学生不晚于21:30,初中生不晚于22:00,高中生不晚于23:00。原则上,寄宿制学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1:30。晚自习、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统一组织上课,不将学生自习时间分配到学科。

4.在明确《规范办学十五条》内容同时,配套完善责任落实体系,通过加强政策宣传、纳入评价体系、加强督办通报、落实工作责任、严查违规行为等方式,严格抓好文件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二、意见建议未予采纳情况

部分意见建议不符合规范办学的要求和教育实际,未予采纳。涉及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改革教师职称制度、高考招生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与规范办学关系密切度不高,有的已在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部署,未予吸收。

下一步,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印发通知,开展宣传解读,指导推动各地抓好落实。


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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