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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发布日期: 2020-06-17 15:21 浏览次数:

 

 

关于公开山东省教育厅

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

 

为加强省直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中共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21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厅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下步工作中,省教育厅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山东省教育厅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山东省教育厅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

一、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的沟通、衔接,做好煤电油气运的综合保障服务。研究制定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等相关的价格支持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清洁取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指导督促各市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就“煤改气”工程配套城镇燃气气源及城镇燃气管网建设改造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对接落实。督促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用户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指导各市按照“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合理推进“煤改气” 工作。督促城市燃气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应急储气能力。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用户建筑节能改 造。定期调度上报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   .

省能源局:负责做好与国家能源局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三大油气公司对接,积极争取对我省天然气、煤炭、电力等支持。做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相关的天然气主干管网、沿海LNG接收站、城乡配套电网、外电入鲁等能源基础 设施规划建设。依据全省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分年度制定储气设施建设计划,督促指导各市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储气设施工程建设。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定期调度储气调峰设施和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做好与生态环境部的沟通、衔接和对口接待工作,配合指导各市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做好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协调落实生态环境部安排的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督导检查等工作,做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集中供暖热源排放标准的制定和达标排放情况执法监管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山东清洁取暖工作给予支持,研究出台省级清洁取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结合中央奖补资金,对各市清洁取暖用户设施购置安装、用气用电等予以适当的奖补支持。

省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省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网上舆情应对处置。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城乡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做好清洁采暖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清洁供暖设备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城乡养老院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做好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积极推进地热能的开发应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运输服务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农村清洁取暖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衔接。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室等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省应急厅: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在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调峰能力建设中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的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二、民办学校审批

省教育厅:负责民办专科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民办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三、职业教育部分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职业教育中的技工教育工作。

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市县民政部门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省应急厅: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管工作,并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实施。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工作。

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五、防止未成年人溺水

省教育厅:负责督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未成年人防溺水安全教育,全面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必修课程,在学期开学后,及时公开课程表并告知学生家长,通过集中讲座、案例警示、应急演练、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养成安全习惯。组织学生到安全教育基地、体验馆进行实景体验等方式,增强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幼儿真正掌握自救互救技能。督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推门听课、问卷调查、随机访谈等形式,随机督导检查安全教育等课程开设情况,并将安全教育课程开设、安全演练纳入义务教育群众满意度评价。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督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和治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等级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指导各地加强对具有水体景观的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采坑及地面沉陷积水区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在湿地公园重点水域及水体景观区、采坑和地面塌陷积水区等水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人员易达区设立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网、墙),摆放教生圈、绳索、竹竿等应急教生物品。督促矿山企韭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督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移交手续,配合水利部门落实管护主体和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

省水利厅:负责督导市县水利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省应急厅:负责督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对接到的较大溺水事件信息,及时报送省政府及相关领导同志,及时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未成年防溺水工作。

六、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省教育厅:负责命题、试卷印制、清点、运送、保管、交接,以及考务培训、考务组织、评卷、成绩汇总公布和招生录取等环节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考试作弊查处、舆情处理。负责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牵头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省公安厅: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维护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与教育部门联合值班。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教育招生考试报名、施考、扫描、评卷、录取的电力保障。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及告知。

省法院:审判涉考涉招违法犯罪案件,案件处理结果通报教育部门。

省卫生健康委:规范考生体检标准。指导考生体检工作。检查考点周边以及考试、评卷、录取场所的饮水卫生情况。

省国家安全厅:负责提供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技术支持。

省委宣传部:负责把控教育招生考试宣传导向,协调各新闻媒体。

省通信管理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在考试期间不对考点屏蔽区域的网络进行优化,确保考场手机信号屏蔽效果。配合省委网信办等部门关闭涉考有害信息的应用平台和网站,并配合公安机关落地查人。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七、校车安全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市县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入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入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八、来华留学生管理

省教育厅:对全省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我省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审核“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省外办:负责审签“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来华留学生签证证件签发和停居留管理。

九、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

省国资委:承担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调查研究、业务指导、情况调度、信息服务等工作。负责省管企业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补助的审核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设区的市教育部门做好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幼儿园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

省财政厅:负责经费测算和筹集,补贴资金的确认、拨付、监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核定及发放。

十、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制定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投资项目管理。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区治理、养老设施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会治安管理、治安防控设施完善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开展老旧小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办理,指导制定老旧小区配套公共及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政策,指导探索老旧小区内增加公共建筑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做法。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家政服务、便民市场、便利店、社区商业发展。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教育事业发展。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医疗服务。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内广电管线设施改造。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老旧小区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管线设施改造等工作。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分户计量装置以外的供配电管线设施改造和验收、接收管理。

十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省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和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组织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对违反准入管理规定的企业督促整改。

省公安厅:负责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负责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检查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负责查处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负责查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负责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完善车辆的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

省商务厅: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拆解行为。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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