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我厅组织专家对出版单位报送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进行了评议,确定了教辅材料目录(附后),现予以公示。
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议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单位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1115室;邮编:250011;电话:0531-81916516;传真:0531-86100162;邮箱:jjc@shandong.cn。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