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关于乡镇工作经历的教师享受职称晋升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我省持续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推出一系列政策,2016年中学中、高级岗位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小学中、高级岗位分别提高7个百分点,2019年分别按照1%、2%、3%的比例,在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增设正高级教师岗位,打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天花板”。从2018年起,从教10年、20年、30年的乡村教师,分别申报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通过增设特设岗位方式予以聘用。2019年起,建立了农村学校教师“单独评审,定向使用,兑现待遇,离开无效”的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制度,使乡层教师职称晋升变为“双轮”驱动,着力解决乡村学校“下不去、留不住”问题。
提案建议的曾在乡镇工作,被动变为街道或县城区的老师,享受乡村教师职称晋升优惠政策问题,2019年,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范围: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职称人员,是指按照鲁人社发〔2018〕40号文件规定,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乡镇事业的单位,一般可参照发放乡镇工作补贴的事业单位范围,各市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界定本地区乡镇事业单位范围。关于代表关注的有些二级教师不能晋升一级教师问题,去年省委在有关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中、初级岗位可贯通使用,这一政策实施必将解决中青年骨干教师长期不能晋升一级教师的难题。
感谢代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