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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高中教师工资待遇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5-21 14:26 浏览次数:

提出的《关于提高高中教师工资待遇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根据我厅职能答复如下:

正如代表所说,高中教师非常辛苦,承受的工作很大压力,应该更加关注高中教师待遇。为此,《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明确提出: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增量机制,取消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求,绩效工资由学校统筹分配,有效体现教师和管理人员工作量、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老师倾斜;在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小班额学校、寄宿制学校、民族班办班学校、考核优秀学校等单位,可适当上浮绩效工资水平。为贯彻落实鲁发〔2018〕44号文件精神,目前,我厅拟研制关于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有关举措,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分配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综合考虑学段等因素,完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办法。二是优化绩效工资结构。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分配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比,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教优酬。三是建立绩效工资增量机制。综合课时量、工作量、业绩贡献等因素制定分学段生均绩效标准。四是对实施新高考制度的高中、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承担民族班办学、普通学校跨区域合作办学或集团化办学、考核优秀的学校,可按照一定比例适当核增绩效总量。

下一步,我们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印发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改革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涉高中教师绩效工资等方面的举措,着力提高高中教师待遇。

感谢代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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