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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5-21 14:21 浏览次数:

提出的《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特殊教育专业教师配备的建议。2016年,我省出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2018年,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要求,省委编办牵头部署了特殊教育学校编制核定工作,部分市、县(市、区)受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制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下一步,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度全省特殊教育学校编制核定工作,督促地方加大编制挖潜力度,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一步向教育倾斜、向特教学校倾斜,落实特教学校核编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督促各地加大教师招聘力度,并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缓解特殊教育师资短缺问题。同时完善教师招聘方式,鼓励采取先试讲面试、后笔试的方式招聘教师,招聘考试中进一步增加学科素养考察,为特教学校选拔合格教师。

二、关于加强特教师资培训的建议。近年来,我省省级培训单列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项目和经费。下一步,推动实施精准培训,优化培训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同时,按照事权财权责任划分,进一步督促各市、县也要在教师培训、教学教研中列入特殊教育培训项目,增加培训经费,提升特教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三、关于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的建议。关于特教津贴问题。国家实行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后,原来出台的教师津贴补贴均合并到绩效工资中不再单列。为提高特教教师待遇,我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明确,落实并完善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对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按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计发基数。对普通学校、幼儿园承担随班就读、随园保教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绩效工资核定中给予倾斜。普通学校专职资源教师享受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同等的特教津贴。为送教上门教师、承担医教康教结合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规定,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增量机制,取消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求,绩效工资由学校统筹分配,有效体现教师和管理人员工作量、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老师倾斜。目前,我厅正在研制关于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有关举措,综合课时量、工作量、业绩贡献等因素制定分学段生均绩效标准,推动建立绩效工资增量机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在充分测算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适当核增特殊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提高特殊教学学校教师待遇。

四、关于职称评审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的建议。2019年,我省出台的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比例标准,对特教学校进行倾斜,特殊教育学校按涉及学段的最高比例设置。《山东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中提出“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聘体系中建立分类评价标准,拓宽晋升渠道”。目前,我省特殊教育教师职称申报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在职称评审时,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单独评价,并给予一定倾斜。代表建议遵循特教特办原则,借鉴山东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计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20年及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30年及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建议,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并在职称制度改革中充分考虑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特殊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拓宽特教师资职业发展通道。

感谢代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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